7岁男童小吴在舅舅家暂住期间,独自外出乘坐电梯玩耍,后不幸坠楼身亡。警察上门排查时,家人才发现小吴出事。经警方调查,小吴系攀爬高层窗户意外坠亡,排除刑案可能。事发后,小吴父母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起诉索赔31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22日,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监护人监管缺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涉事楼栋部分楼层消防窗限位器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坠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判令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赔偿10万余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男童攀爬高层窗户坠亡
家属起诉物业索赔31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7月,小吴(2017年8月出生)随其母前往舅舅家暂住。7月27日11:53,小吴独自出入4栋西侧电梯玩耍;12:06,小吴从4栋高层坠落;12:07,外卖员经过发现死者并呼叫小区保安,随后小区保安报警;12:20,110出警民警及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经救治,医护人员表示小吴已无生命体征。下午1:00,警察上门排查时,家人才发现小吴出事。
事发后,当地警方调查核实:事发期间小吴进出4栋西侧电梯时无人跟随;5栋一住户看到4栋高层有小孩频繁攀爬西侧电梯楼梯处窗户并将身体探出窗外;4栋25楼送餐外卖员等待西侧电梯时看到楼梯处窗外有物体坠落;对4栋、5栋所有住户进行走访未发现异常;对小吴遗体进行查验发现其体表除高坠致伤外无其他伤痕。最终,认定小吴系攀爬高层窗户意外坠亡,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小吴的父母在外地工作,每年暑假时将小吴送至舅舅家,事发时是第三年。事发前,小吴所居住的舅舅家中共4人,为小吴舅舅、舅妈、外婆以及舅舅2岁的儿子小某,小吴由其舅舅、舅妈、外婆代为看管。事发时,小吴舅妈在外地出差,小吴外婆中午饭后与外孙小吴及小某在客厅休息,后外婆将小某抱进房间睡觉,醒来后发现小吴不在家中,以为其外出玩耍,直到警方上门排查才知道小吴出事,舅舅中午饭后在自己房间上网……小吴父母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起诉索赔31万余元。
案涉楼栋事发时消防门未锁闭,消防门外公共通道窗台距离地面高度高于0.9米。某物业公司荆州分公司在部分楼层公共区域张贴了“禁止攀爬”等标识。
一审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物业赔偿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吴父母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某物业公司荆州分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也无法证明该公司行为与小吴坠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反,证据充分表明监护人的监管缺位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一审法院驳回小吴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吴父母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湖北省《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42/T1770—2021)第7.1.4条、第7.5.4条规定,案涉楼栋为34层的高层建筑,消防通道窗户采用外平开窗,应当设置防止儿童坠落的防护措施。根据小吴父母提交的4栋30-34层消防通道窗户开合情况视频,可以看出消防通道窗户虽安装了限位器,但第32、34层窗户限位器开合角度显著大于其他楼层,客观上存在安全隐患,增加室内人员坠落的风险。
该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负有对小区内设施的管理义务,且事发楼栋为高层建筑,其更应及时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后进行维修、更换,以降低安全隐患。但该公司在案涉楼栋部分楼层消防通道窗户限位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没有及时维修、更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增加了室内人员坠落的风险。
且本案虽无法确定小吴具体坠落楼层,但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可以推断为26-34层,该部分楼层中确存在窗户限位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再结合小吴的年龄、体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案无法完全排除某物业公司荆州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小吴坠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该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坠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受害人小吴事发时尚不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从舅舅家中跑出玩耍,自行乘坐电梯上下楼,后攀爬消防通道的窗户导致坠亡。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受害人坠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定由某物业公司荆州分公司承担10%责任。
经认定,小吴父母的损失共计1034644.5元。按照责任划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某物业公司荆州分公司赔偿103464.45元;某物业公司对荆州分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高升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