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好友生日宴饮酒后不听劝阻醉驾身亡,家属起诉4名聚餐者索赔32万!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5-20 14:58

好友过生日聚会饮酒后,男子曹某不听多人劝阻,醉酒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资料图

事后,曹某家属将一同参与聚餐的金某、赵某、贾某、王某四人诉至法院,索赔32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18日,吉林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金某、赵某各承担2.5%的责任,二人共计赔偿3.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9月5日,金某过生日,赵某提前给贾某和王某打电话,相约前往金某家中为其过生日。贾某开车拉着王某先到金某家,后曹某也来到金某家中,来时带了一箱啤酒,赵某最后到达金某家中。吃饭时,曹某倒了三杯白酒,分别给了金某、赵某和自己,王某喝的是啤酒。喝完白酒后,三人又喝了啤酒。贾某因生病没有喝酒,仅在桌上坐了一会儿,就到沙发上躺着……

下午1时许,贾某要去卫生院输液,准备先行离开金某家,王某因乘坐贾某的车一同前来,便和贾某一起离开。金某等人称这时曹某也要离开,金某的妻子陈某及贾某、王某、赵某均劝阻曹某,让其坐贾某的车走,不要骑摩托车走,但曹某坚持要骑摩托车走。15时29分,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某村四组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右驶出路外,造成曹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负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本案中,贾某没有饮酒且提前离开,王某中途和贾某一起离开,故要求贾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贾某、王某离开后,虽然金某、赵某称曹某也随后离开,但根据询问笔录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来看,曹某离开时间应为15时之后,最后的共饮者为金某和赵某。检验报告显示,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7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金某、赵某明知曹某当时处于饮酒状态,应当预见放任酒后的曹某单独驾驶摩托车离开的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虽进行了提醒、规劝,却未安排护送曹某回家,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金某、赵某对曹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自身应当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饮酒的量以及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产生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其在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认定,曹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750840.50元。故本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发原因等因素,法院认为由曹某自行承担95%的责任,金某、赵某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故金某、赵某应各自赔偿18771.01元。综上,法院判决:金某赔偿18771.01元;赵某赔偿18771.01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