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骑走公司报废电动车,撞上横穿马路行人!北京法院:公司也要担责

北京晚报 2026-05-28 17:25

男青年高某骑着公司收购来准备报废的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在路上与横穿马路的行人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高某及其所在的商贸公司一并被起诉索赔。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除高某被判赔偿40余万元之外,商贸公司也因疏于管理,放任员工骑行不具备上路条件的电动车被判承担部分责任,赔偿近11万元。

19岁的高某在北京一家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贸公司当学徒工。平时,店里给客户提供以旧换新服务,回收来的旧车注销号牌后就放在马路边,待集中交给有资质的企业做报废处理。

去年3月的一天晚上,高某骑着公司准备报废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在西城区陶然亭附近的一个路口,正好遇到行人郭女士横穿马路。高某驾车撞到郭女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郭女士步行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高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超速行驶,双方均存在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发后,高某及其所在的商贸公司被一并起诉索赔。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此次事故中,郭女士与高某都存在过错,双方对同等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高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按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另外,高某所在的商贸公司在移交置换车辆做报废处理前,对于被注销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保管义务。报废车辆即便机件完好,但在号牌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依法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商贸公司作为专门经营电动自行车销售的企业,明知无号牌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仍然放任员工随意骑行,有失管理人责任。因此,商贸公司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高某对事故承担40%的责任,商贸公司承担10%的责任,判决高某赔偿40余万元,商贸公司赔偿近11万元。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