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坐牢,我也不后悔!”苟某菊说,她再也不想回到过去。黄某来也清楚地知道,他与苟某菊的婚姻已无法“再来”。
“他们要给我35万元损失费,一分都不能少!否则,他们就要去坐牢。”黄某来语句坚定,不容置疑。
他们本是夫妻关系,缘何走到这一步?这得从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今年3月26日出具的一份判决书说起,这份(2025)湘132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中,双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苟某菊已有配偶,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该院判决:被告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接受采访的苟某菊
对此判决不服,苟某菊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她嫁给黄某来并不是自愿的,和黄某来结婚登记也不是自愿的。此外,她只是婚内出轨,不构成重婚罪。
苟某菊上诉的背后,隐藏着一段令人心痛而又心酸的往事。“我就像一个物件一样。”今年5月26日,在双峰县,34岁的苟某菊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谈到,“我对他们只有恨,没有爱。”
事情要从十八年前说起——
01
以喝喜酒之名“出嫁”
十八年过去了,苟某菊还是无法忘掉那个特别的黎明。她清楚地记得,2008年农历四月的一天早上,父亲苟某林、舅舅李某军带着她出了趟远门。随行的,还有来自湖南省双峰县的孙某雨等人。
“那时,我还是贵州省织金县某中学的一名学生。”苟某菊告诉红星新闻,她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农历,当时,未满16周岁。彼时,父亲和舅舅以带她出去喝喜酒的名义,将她从贵州带到湖南:先从贵州省织金县坐大巴到贵阳,再从贵阳坐火车到湖南省娄底市,最后从娄底坐车到位于双峰县荷叶镇的孙某雨家里。
当晚,随着鞭炮响起,耳边满是带着浓重乡音的祝福声,乡亲们纷纷登门道贺。孙某雨家里,也摆桌宴请各方宾朋。“亲戚、邻居都过来了,仪式还挺隆重,但我还小,听不懂当地话。”苟某菊回忆说,她当时以为,那应该是父亲此行说带她出来喝喜酒的目的地了,但她完全没想到,这个仪式就是为她举办的。
摆酒过后,这门原定孙某雨与苟某菊之间的婚事,却没能谈成。
王某琴的老家在贵州,后来嫁到湖南省双峰县,此前,她曾带着孙某雨、黄某来前往贵州老家物色相亲对象。
对孙某雨与苟某菊婚事告吹的原因,王某琴表示,“可能是没谈好”。见状,黄某来突然就把苟某菊带到王某琴家并向她借钱,“说要把钱补偿给孙某雨,然后把苟某菊娶回家”。
王某琴介绍,此前去贵州物色对象时,黄某来和孙某雨曾口头达成协议:不管谁带回了女孩子,女孩子要是没看中一方,那就让给另一方。
▲黄某来接受红星新闻采访
黄某来出生于1974年,彼时,他已34岁,比1992年出生的苟某菊大18岁,孙某雨的年纪和黄某来相仿。
对于和孙某雨婚事没谈成的原因,今年5月28日,在贵州省织金县,红星新闻记者找到苟某菊的父亲苟某林时他说:“当时孙某雨的母亲精神状态有点不对,把苟某菊吓到了,苟某菊不愿意(嫁给他)。”
但苟某菊告诉红星新闻,她当时完全不知道父亲和舅舅要把她许配给孙某雨。事实上,与孙某雨没有谈妥后,父亲和舅舅把她许配给双峰县沙塘乡的黄某来,但当时她不清楚,她彼时之行就是为嫁人而去的。
“我当时还是一名在校学生,和黄某来相差18岁,此前也不认识他!”苟某菊说,父亲和舅舅离开湖南前,曾让她跟着黄某来“找活路”,“他会带你去找工作、谋生活”父亲对她说,“过段时间我来接你”。但父亲的承诺一直没兑现。后来,黄某来在一天深夜里,突然抱着苟某菊,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苟某菊这才察觉自身处境的异样,自己的人生也因此被强行推入成人阶段。
“我挣扎过,我反抗过,但我又无能为力。”苟某菊告诉红星新闻,“我身高不足1.45米,当时体重也就60斤。加上,父亲等至亲都抛弃了我,我能怎么办?只好每日每夜独自流泪。”
最后,过来串门的邻居告诉苟某菊,你父亲和舅舅已经把你许配给黄某来了,你就安心生活吧。湖南省双峰县距离贵州省织金县有800公里,此前,苟某菊从未出过远门。
02
挣扎、逃离与“不舍孩子”
按照苟某菊的说法,平时在家,黄某来的母亲也一直盯着她。当地是熟人社会,她所在的双峰县沙塘乡紫云峰村新建组又地处大山深处,她无法逃离。此外,2009年5月,苟某菊为黄某来生下第一个儿子黄某甲后,黄某来曾和他外甥及苟某菊一道前往织金县龙场镇邀约岳父岳母来湖南喝喜酒,但他们都拒绝了。
但此行,黄某来知道了岳父岳母的家庭地址。“此后,他威胁我说,如果我乱跑,就杀我全家。”按照苟某菊的说法,她有些担心和害怕,因为他的性格是比较急躁和粗暴的那种。
2011年5月,苟某菊又为黄某来生下第二个儿子黄某乙。此后,婆婆对她的监管不再那么严格。但为何没有趁机出逃?苟某菊说:“主要舍不得孩子,那时,孩子还小。慢慢的,我对孩子也有依赖了。”
此后,夫妻之间依旧争吵不断,“他经常打我、骂我。”终于,在2017年9月的一天,苟某菊连行李都不带,就直奔了娄底火车站。
彼时,娄底火车站正广播列车将发往南京的消息,她就买了张前往南京的火车票。“我没有明确的目的,只想逃离这个家,越远越好,哪怕我因此死在外头。”苟某菊说,当时,她身上不超过300块钱,且还是找别人借的。
在南京,苟某菊睡过天桥,随后在一家麻辣烫门店打工。40天后,终究舍不得孩子,她再次返回。
▲黄某来的家
黄某来并不认可苟某菊对他的控诉。“他爸爸和舅舅明确把她嫁给我,苟某菊也是愿意的。”今年5月27日下午,黄某来告诉红星新闻,“我当时还不愿意娶她呢,因为她个子矮了点。”
“我没有打过她!不信你们去公安局查查。”对家暴的指控,黄某来同样否认,他说:“不只是我,我们家族都没打过老婆。”红星新闻记者提及苟某菊声称在2020年9月9日被他家暴后逃离一事,黄某来称,“当时她想离家出走,我拉着不让她跑。随后,她便报了警。我并未动手打人,她只是自己摔倒了。不信,你们去问沙塘派出所。”
双峰县公安局沙塘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显示,2020年9月9日17时许,苟某菊报警称,其与丈夫黄某来发生纠纷,被丈夫黄某来殴打,请出警。“经民警了解,双方是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丈夫黄某来殴打之后摔倒在家门口土坎下面,苟某菊伤情轻微,后经民警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报警案件登记表》显示。
03
一份特殊的《协议书》
▲《协议书》上有苟某林、苟某菊及其舅舅李某军的签名
2020年9月9日的冲突后,苟某菊离家出走并不再回来。苟某菊称,这和2020年初的一次新发现有很大关系。2020年初的一天,在为婆婆洗衣服时,苟某菊意外发现一份《协议书》——那是一份签定于2008年农历四月初九日的《协议书》,该泛黄了的《协议书》一共有两页,记录了她两度被亲人“嫁”给他人的经历。
看完《协议书》后,苟某菊很震惊。随后,她把《协议书》藏了起来。
这份《协议书》显示,“苟某菊(该《协议书》对苟某菊名字的简写,下同)由其父亲和舅父一道来到孙某雨家,准备与孙某雨结为夫妻,但到孙家后,女方不同意结婚,由此引发矛盾……第一次协商,交付孙某雨经济损失4480元,后孙家感到损失太大,心里有气,再次要求补偿损失。苟某菊愿与新建组的黄某来日后结为夫妻,黄某来也愿意娶苟某菊为妻,主动承担2680元,加上前面谈的4480元,两次补偿共7160元,金额由黄某来主动承担。”
《协议书》明确,“此协议达成后,黄某来与苟某菊结婚事宜,孙某雨及家人、亲戚不得再追究任何责任,不再有任何干扰之举。”“凭三方人员及旁观人员,黄某来当面交清现金”。
《协议书》的另一页只有“签名后,此协议立即生效,如有反悔,此协议可作法律依据。”这句话,以及各方签名。
▲苟某林在他家门口
红星新闻注意到,该《协议书》上有苟某林、苟某菊及其舅舅李某军的签名。此外,还有黄某来、孙某雨等人签名。苟某菊向红星新闻证实,当时她确实在这份协议上签名,但她称对自己曾要嫁给孙某雨以及在这期间发生的矛盾,毫不知情。“当时,我只看到让我签名的第二页,关于这份《协议书》的内容,直到2020年初帮婆婆洗衣服意外获得才知晓。但此前,我毫无知情。”苟某菊说。
这也是苟某菊声称被家暴后,于2020年9月决定离开黄某来的原因。不过,在黄某来看来,他当时娶了身高不足1.45米的苟某菊,亏了。今年5月27日晚,在黄某来家中,他掰着手指头告诉红星新闻他的“牺牲”:“当时,为娶苟某菊,我为此付出6.6万元,其中6万元给她父亲苟某林,另4千元给她舅舅李某军,还有2千元给贵州嫁到本村的一个妇女。”之所以要给这名嫁来本村的妇女2000元,黄某来说,“方便日后有事时,可通过她找到苟某菊的娘家。”
苟某林的说法和黄某来不一样,今年5月28日,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苟某林说:“当时把她(苟某菊)交给黄某来时,我只收他1.28万元,最后还把其中的800元退给黄某来,让他们买衣服用。”
“黄某来没有给我4千块钱那么多,记得当年离开时,他就给我一两千块钱的路费。”今年5月29日,李某军告诉红星新闻,“我跟我姐夫带苟某菊出去时,我身上有800块钱,但回到家中,我口袋已经没有钱了,这事我是亏本的,只是我姐姐和姐夫让我去,我就跟着过去而已。”
苟某林把苟某菊许配给一个800公里外、且大她18岁的中年男人,这引发苟某菊小姨父张某祥的强烈不满。“我知道这事时,他们已从湖南回来,为此,我还和他们吵了一架。”今年5月29日,在张某祥家里,他告诉红星新闻:“当时我就骂他们说,‘你们这是卖女儿!’”
张某祥告诉红星新闻,“这事,苟某林夫妇做得不对,这么大的事,应该要和大家商量,应该要和孩子商量。”
▲苟某菊的父母苟某林和李某群接受红星新闻采访
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苟某林夫妇的说法也摇摆不定。但他们承认,当年确实是在苟某菊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她“嫁”出去的。
苟某林说,当年,他们确实没有告诉苟某菊此行目的是带她出去相亲、嫁人。苟某菊的母亲李某群也说:“当时是以外出打工的名义,带着苟某菊出去的。”
苟某菊认为,父母此举其实就是在“卖”女儿。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苟某林先是否认此举属于“卖女儿”,因为在他看来,“卖女儿”不止这个价(1.2万元),至少得“十万八万”。
04
拿35万补偿金,还是去坐牢?
2012年,苟某菊也步入20岁,也到了符合法定可领取结婚证的年纪。2012年6月11日,黄某来与苟某菊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黄某来说:“这是双方自愿的。”但苟某菊表示,那段时间,黄某来在工地受伤并于双峰县中医院住院,6月11日出院当天,黄某来对她说:“今天刚好出院,去登记结婚,可以省点车费钱。另外,小孩要上学了,也需要把户口迁过来。”
为孩子上学的问题,苟某菊说,她这才同意和黄某来登记领取结婚证,但“不是自愿的”。
自2020年9月再次逃离后,苟某菊就没再和黄某来在一起。其间,她在广东省惠州市打工时,认识双峰县的向某泽并与他谈恋爱。“和他在一起,我才感受到恋爱的滋味,也感受到从未有过的温暖。”苟某菊说,向某泽以及他母亲都对她都很好。也因害怕失去向某泽,她没有告诉他关于自己已婚的消息。
从外地打工回到双峰县后,他们在县城租房同居。2022年5月和2023年10月,苟某菊先后为向某泽生下一个女儿向某乙和一个儿子向某丙。
此前,向某泽的前妻袁女士也曾为他生下一个女儿向某甲,在向某甲班级的微信群内,苟某菊以向某甲妈妈的身份出现,辅导孩子作业等。
苟某菊与向某泽的儿子出生后,向某泽提出了要领结婚证的事。2024年1月,苟某菊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与黄某来的离婚诉讼,但同年3月18日,她又撤回离婚起诉。对撤回的原因,苟某菊说,2024年3月6日,经十多天蹲守,黄某来找到她的租住地并和向某泽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因此被当地警方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经双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显示:黄某来的右手无名指指骨骨折,构成轻微伤;黄某来的左侧第7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打架前,我不知道苟某菊结过婚。”向某泽告诉红星新闻。但黄某来提供的录音显示,对于苟某菊已婚一事,向某泽是知情的。黄某来还将录音提供给相关部门。
此前,向某泽认为,可通过协商来解决重婚罪的问题,这样就不用闹到法院。为避免彼此关系紧张,也为接下来的谈判“营造良好的氛围”,苟某菊主动撤回了此前提交的离婚起诉。
但随后的谈判和调解并不顺利。调解中,黄某来的要求是:向某泽和苟某菊需要支付给他35万元的补偿费。“要是拿不出35万元,你们去坐牢!”黄某来说。向某泽说,他没那么多钱,“身上连几千块钱都拿不出来”,且他认为,黄某来的胃口“太大了”,调解也就不了了之。
▲《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5年7月11日,苟某菊向双峰县公安局控诉称,黄某来涉嫌强奸罪、拐卖妇女罪。2025年9月28日,双峰县公安局就此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我局审查认为,黄某来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该案证据不能证实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发生,且案发时间为2008年,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立案条件。”
2025年4月22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并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26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苟某菊与黄某来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两个儿子,其间还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在苟某菊达到法定登记结婚年龄后,二人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来,苟某菊的妹妹还嫁给了黄某来姐姐的儿子。综合相关事实和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苟某菊与黄某来登记结婚应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此同时,向某泽亦被该院一审判处与苟某菊同样的罪名和刑期。对此,苟某菊和向某泽均不服并上诉。
▲一审判决书
目前,向某泽涉重婚罪二审已开庭审理,但判决尚未作出。另据红星新闻获悉,苟某菊涉重婚罪一案的二审也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05
拐卖与彩礼,重婚与出轨,该如何界定?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张鹏律师表示,从目前案件披露的内容看,法院对苟某菊判处构成重婚罪的证据是充分的。至于苟某菊自述曾被贩卖以及被婚内强奸等,从证据角度来看,目前只停留在单方说法,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撑。
“司法审判有保护妇女权益的功能,但毕竟有滞后性和局限性,把女性保护的责任寄希望于一份判决书,显然超出法院功能所能承载的范围和能力。”张鹏表示,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处于弱势或维权意识薄弱的女性,各级政府部门、妇联组织、社区、村委等应当发挥作用,前期介入保护女性,制止侵权行为发生,并指导女性保留证据意识,以使用法律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到本案带来的启示,张鹏表示,苟某菊应率先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之后再进入新的婚姻,切不可以违法的行为来消解自己遭遇的违法侵害,否则,这给自己带来的不仅是新的伤害,且还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强奸罪,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结合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苟某菊陈述其被强行发生性关系为2008年,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此外,强奸罪构成要件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医学诊断证明可以证明存在暴力行为,但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证据链不完整。
关于拐卖妇女罪,付建表示,其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通过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售以获取非法利益,而本案中苟某菊父母未经其同意擅自“嫁”给黄某来,尽管涉及收取少量财物,但缺乏拐卖的故意,因此较难认定为拐卖罪。
至于重婚罪,付建表示,其要求客观上存在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苟某菊与黄某来在2012年登记结婚,后又与向某泽在双峰县城租房同居,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行为,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苟某菊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来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胁迫行为,可主张撤销婚姻,但是苟某菊与向某泽同居时受胁迫状态已经终止,可撤销可能性很低。”付建表示,苟某菊长期与黄某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其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子女,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但苟某菊也可以向妇联、民政部门等寻求社会救助和支持,在二审中重点阐述包办婚姻对妇女意志的压制,无社会危害性,争取缓刑。”付建说。
黄华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前检察官,目前在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黄华的看法与付建、张鹏不一样,黄华认为,除苟某菊自己,这些“获利”的人基本都会说她当初是“同意”的,因此,她很难证明自己被“拐卖”和“强奸”,且案件也受到刑事追诉时效的限制,因此也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一审认为苟某菊与黄某来登记结婚合法有效,且认为其与向某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黄华说,但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不正当两性关系及生育事实,尚不足以证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证人证言中,苟某菊和向某泽并没有以夫妻相称;证言能证明苟某菊被向某甲称为“后妈”,但不能因此推断苟某菊和向某泽必然为夫妻关系。再是,有的证言属于孤证,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
量刑方面,黄华律师认为,一审忽视苟某菊不满16岁被家人带去给黄某来做老婆、双方相差18岁、缺乏感情基础、长期吵闹、苟某菊不堪忍受而出走、目前育有2岁和4岁孩子等事实,量刑一年且没有适用缓刑,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黄华表示,苟某菊案件带来的启示是,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自救,大胆说“不”。特别是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尽可能及时报警,留存证据。如果日子过不下去了,就要早日启动离婚诉讼,解除之前的婚姻关系。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韦星 摄影报道 发自湖南双峰、贵州织金
编辑 杨珒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