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黄某某玩恐怖剧本杀,被NPC追逐惊吓撞断门牙!桌游吧赔6000元后,被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6-05-25 22:22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参考案例: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破某桌游吧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14岁黄某某玩恐怖剧本游戏时

受NPC惊吓撞断门牙

案情显示,2024年2月,黄某某(时年14岁)等人在破某桌游吧玩耍“开学悸 ”剧本游戏(恐怖系数5颗星)过程中,因受到NPC(Non Player Character,中文译为“非玩家角色”)追逐惊吓,撞到室内玻璃镜面磕断门牙受伤。

经调解,破某桌游吧与黄某某监护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破某桌游吧一次性赔偿黄某某医药费等人民币6000元。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获得法院支持

因破某桌游吧的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未成年人群体公共利益,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

1. 破某桌游吧立即停止侵害,准确标注剧本年龄提示,对于不适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剧本禁止未成年人消费,并增设、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

2.破某桌游吧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破某桌游吧印制、发放密室逃脱、剧本杀行业合法经营宣传单1000份。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破某桌游吧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剧本游戏,准确标注剧本游戏年龄提示,并增设、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二、破某桌游吧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如破某桌游吧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破某桌游吧负担。

三、破某桌游吧印制、发放密室逃脱、剧本杀行业合法经营宣传单1000份。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桌游吧经营者

为何应承担民事公益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破某桌游吧经营者应否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公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高检发办字〔2025〕30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中明确: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据此,从事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兴娱乐活动的经营者,不仅负有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还应当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特殊义务。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向受到侵害的未年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因侵害了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公益责任。

破某桌游吧经营不适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剧本并提供给未成年人消费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而有损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民事公益责任 。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