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猎捕一只野猪以每斤12元售卖,被判拘役一个月!法院:犯非法狩猎罪,还有前科

红星新闻 2026-05-07 11:32

男子王某甲网购弹簧钢丝绳套,在禁猎区、禁猎期内设下陷阱猎捕一只野猪,约定以每斤12元的价格将处理好的野猪肉售卖给他人。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30日,江西永丰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其有前科、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被行政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法院判处王某甲拘役一个月。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被告人王某甲在网上购买了一副弹簧钢丝绳套用于猎捕野生动物。2025年11月21日,王某甲在永丰县内使用购买的弹簧钢丝绳套布设陷阱猎捕野生动物,于11月25日捕获了一只野猪,并拿回家中处理好。随后,王某甲电话联系王某乙,二人约定以每斤12元的价格,将处理好的野猪肉售卖给王某乙。

同年11月26日,王某乙到王某甲家中将野猪肉拿走,因王某甲不在家中,王某乙尚未支付钱款给王某甲,后王某乙将野猪肉在上固乡周边村庄进行售卖,售卖的价格为每斤30元~35元,已售卖的野猪肉价格共计140元,剩余85.82斤野猪肉被公安机关扣押。

另查明,永丰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6日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通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永丰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禁止一切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活动。2025年12月10日,王某甲主动到永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已缴纳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捕到1只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缴纳生态资源修复费用,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