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女生黄某离家后登上小区天台,随后从天台坠楼身亡。女生黄某的父母遂将小区物业公司及当时正在进行防水作业的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对方没有尽到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等,索赔各项损失312927.71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及当时进行防水作业的某公司赔偿黄某父母各项损失5万元。
▲示意图 资料图片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4月8日上午7时50分许,女生黄某从其家中出来后乘坐电梯至最高层,后徒步沿楼梯上至其所住单元的楼顶天台,从该小区楼顶天台坠落。其被发现后,第一时间被120送往西安市某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公安部门同年4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经刑警队法医对现场勘查以及尸体初步体表检查,黄某的死因符合高坠特点,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此外,黄某坠楼事件发生后,其家人于当天上午10点42分前往坠楼发生的该单元楼顶对楼顶天台及步行楼梯通往楼顶的防护门拍照,发现该步行楼梯通往楼顶天台的安全门缺失,楼顶天台未有安全警示标志。
黄某的家属认为,该单元楼顶层与天台间的安全门缺失多年,被告方迟迟未尽安装义务,导致黄某无阻碍地进入天台,黄某坠楼处女儿墙高度不足1.1米,而天台女儿墙与站台(高约83cm,黄某坠楼处)相连,且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黄某家属还认为,天台上无任何警示或安全标识。随后,黄某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及当时正在进行防水作业的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312927.71元的赔偿要求。
小区物业公司辩称,消防法有规定,不能封闭安全门,因此小区建筑的安全门是不能关闭的,小区物业公司之前锁上了安全门遭到业主反对。此外,小区物业公司认为,黄某出事当天早上和其父母有激烈争执,她在进电梯之前在门口逗留5分钟,这5分钟时间她是面对家门的,是家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当时正在小区进行防水作业的某公司辩称,施工单位只是进行了防水维修,并未对建筑物进行改造,女生黄某父母在诉状中所说的建筑结构和无安全隐患标识等问题,均不在某公司维修范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事故发生当日上午7时许自行乘坐电梯到顶楼,出电梯后从步梯步行前往楼顶天台,后从楼顶坠落,公安机关已经排除刑事案件可能,该时间段应为上学时间,黄某本应和弟弟一起下楼上学,却反常地前往楼顶天台,小区物业公司所称黄某前往楼顶天台并从楼顶坠落系自杀行为,较为可信。
法院同时认为,该小区楼顶天台系公共区域,公共区域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在单元楼梯通往楼顶天台的安全门缺失多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黄某能毫无阻拦地通往楼顶天台,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同时,小区物业公司也提交证据证明该安全门系正在从事防水作业的某公司在屋顶维修期间拆除,且其在施工完成后未将安全门恢复原状,被告某公司也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确定由被告小区物业公司与当时正在小区从事防水作业的某公司连带向黄某父母赔偿黄某坠楼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一审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及某公司赔偿黄某父母各项损失5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杨珒 审核 任志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