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请假回家后在外省坠亡 父母起诉学校索赔近34万,一审被驳回

红星新闻 2026-05-16 15:22

去年10月,在内蒙古一所职业学院读书的穆某向学校请假,但是在此期间穆某在黑龙江哈尔滨坠楼身亡,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自杀。穆某父母随后将穆某生前就读的职业学院告上法庭,认为学校疏于对学生的管理,学生未及时返校,学校没有及时联系家属,对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并提出了337300元的索赔请求。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本月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驳回了穆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去年10月8日穆某的母亲以“在老家帮爷奶收粮食”为由给穆某向其班主任请假,并表示“13号晚到校”,老师回复“好的,让孩子请假吧”。同月15日,哈尔滨公安部门接到报警称当地一大楼有人坠亡,警方出警后确认为穆某,公安机关于10月20日对穆某父亲进行询问时,问及“对穆某坠楼身亡排除他因(外力因素等)的情况是否存在异议”,其表示“我没有异议,我清楚孩子的情况”。此外,在问及穆某是否存在财务困难等情况时,穆某父亲回答“之前在春天的时候有7万元网贷,我给他还清了”。问及是否有身体或精神方面疾病以及近期是否情绪低落、情感纠纷、是否与他人争执、结仇等情况时,穆某父亲均表示“没有”“挺正常的”。

此外法院查明,穆某在2025年4月份曾经因有自杀倾向,被公安机关制止后由其姐姐接回,但是其姐姐并未告知穆某父亲此事,仅仅与母亲丁某沟通过。

▲资料配图,与新闻事件无关 据图虫创意

穆某的父母诉称,被告职业学院疏于对学生的管理,学生未及时返校,学校没有及时联系家属,对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穆某死亡时已经年满20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自杀行为以及导致的死亡后果属于主动追求的结果,应由自身承担相应的后果。穆某父母作为原告主张职业学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依据为穆某请假后未按期返校,而学校未及时通知家长,否则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此外,原告还主张职业学院“未及时发现穆某精神方面的异常,未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并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针对原告的该两方面主张,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即为职业学院在履行其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教学管理行为与穆某的自杀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成年大学生,请销假属于自主行为,穆某未能按时销假返校,班主任已经通过班长进行联系,而其本人一直表示已经返程,在此情况下,学校没有及时联系家长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虽然请假前班级群要求由家长联系老师,但该要求显然是学校加强管理的辅助措施,而非其法定义务。反观身为家长的穆某父亲,自己当庭陈述穆某于10月12日离家,但却并未过问其是否已经平安返校,对于穆某因何改变行程去到哈尔滨市,以及因何选择自杀均不清楚,作为家长尚且没有足够细致的关注和关心,反而对学校提出如此要求,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和情理上的依托。

此外法院认为,不能证明学校的相关教育存在缺失或过错,穆某的自杀结果与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亦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穆某父母在明知穆某拖欠大额网贷的情况下,并未过问其贷款用途以及具体贷款情况,且在知晓穆某曾经有过一次自杀想法后,没有及时关注其思想、精神和行为的异常,也没有就此与学校及老师沟通,由此可见,家庭教育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综上所述,穆某的死亡令人痛惜,家人的悲痛值得同情,但是痛定思痛亦不应过分苛责于学校。从法律层面而言,本案中并无有效证据证明职业学院对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维护。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驳回了穆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