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制造旷工开除失明女子,心盲企业偷鸡不成蚀把米

红星新闻 2026-05-03 14:37

法院判决就像为“瞎操作”的企业开出一张明目处方,透出法律责任与社会文明之光

据极目新闻报道,王女士(化姓)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6年,工作期间视力发展成了一级视力残疾,处于失明状态。她先被公司降薪免考勤,后又被要求打卡却不告知打卡地点,最终因“旷工”被开除。日前,东湖高新区法院认定公司恶意制造旷工,判决赔偿20余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jpg

该公司2023年先与王女士协商降薪离岗,约定无需考勤。2024年突然通知必须考勤打卡,却不告知打卡地点。然后默默记录四个多月“缺勤”,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环环相扣、步步惊心的设伏,甚至带有玩弄人心的色彩。当初无实质性考勤要求时,入局者恐怕还会感佩企业的“特殊关怀”。但最终将人扫地出门,毫不留情。整个过程让人齿寒心冷。

一家把心思放在研究如何对付员工的企业,很难让人相信会在精研产品和改善服务上下工夫。违背基本人道关怀,设局规避责任,折射出这家公司“甩包袱”的扭曲价值观。

员工在工作中患病、受伤或致残,企业本该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必要保障义务。即便是员工私人原因导致工作不便,企业也该有责任担当,至少不该设绊子刁难员工。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和根本,善待每一位员工,尤其是患病、遭遇困厄的员工,风雨同舟,才能行稳致远。反之,无视法律、欺负员工,即便短期获利,终会失去人心和市场。

这不仅是道义要求,也是法律责任。劳动法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大可依法办理,为何要悄悄地耍心机?

法院认为,企业实质上是以变更考勤要求的方式制造旷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恶意构陷最终未能得逞,法院判决就像为“瞎操作”的企业开出一张明目处方,透出法律责任与社会文明之光。这不只是为一位员工讨回公道,也警醒所有企业,对待员工尤其弱势员工,不能耍心机、设陷阱。若失去底线,情理上冷血刻薄,法理上违法侵权,羞辱践踏员工尊严,就休怪法律亮剑,严惩不贷。

红星新闻评论员 李晓亮

编辑 尹曙光

审核 王光东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