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住酒店沐浴后穿一次性拖鞋滑倒受伤,起诉酒店索赔20万!法院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5-25 12:12

李先生在入住广西合山市一酒店期间,沐浴后穿上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不慎滑倒受伤。事后,双方协商无果,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

近日,广西高院公布这起典型案件: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原告李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酌情确定酒店对李先生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先生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最终,该院判决,酒店赔偿李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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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资料图片

事发:

男子住酒店穿一次性拖鞋滑倒骨折

起诉酒店索赔20万元

2023年8月,李先生入住广西合山市某酒店。次日,李先生在酒店房间内沐浴后,穿上客房内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前往洗漱台吹头发时不慎在卫生间门口处滑倒。经医院诊断,李先生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先生找到酒店要求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

李先生认为,自己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酒店内滑倒受伤,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酒店辩称,客房内提供了普通拖鞋和一次性拖鞋供住客选择使用,并张贴“小心地滑”标识;事故发生后,酒店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先生滑倒系其自身疏忽所致,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判决:

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40%,赔偿6万余元

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酒店在客房内提供的一次性拖鞋遇水后防滑性能显著下降。酒店辩称其已张贴“小心地滑”标识,但经查明,房间内实际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也未提供防滑设施及设置一次性拖鞋安全使用提示。认定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洗澡后卫生间周边地面湿滑属于可预见的日常风险,但其还是穿着防滑性能较差的一次性拖鞋在卫生间行走,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该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酒店对李先生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先生自行承担60%的责任。法院对李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审查,认定共计15万余元。

该院最终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消费者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

酒店应尽合理限度内的基本义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官表示,作为消费者,自护责任不可推卸。消费者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持必要的警觉。本案中,住客明知一次性拖鞋遇水易滑,仍穿着进入湿滑区域,因此被认定承担60%的责任。

另一方面,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意味着无限责任,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与行业特点相匹配的合理防范措施。卫生间采取防滑措施、设置警示标识、对防滑性能较差的客用品作出提示,这些对酒店而言属于合理限度内的基本义务。本案中酒店并未尽到上述义务,因此被认定担责。

此外,事故发生后,酒店第一时间拨打120并垫付医疗费值得肯定。但是,及时救助是安全保障义务的组成部分,并非全部。事后救助不能弥补事前措施的缺失,也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整理报道

编辑 杨珒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