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公司单方面安排的海外调岗,员工被关停工作账号,无法继续正常工作。随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万余元。
5月1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辖区两级法院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包括石某某诉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劳动争议案,这是人民法院平衡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合理调岗行为的一起典型案例。
九派新闻了解到,员工石某某于2014年入职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非生产性岗位工作。202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若公司经营场所在重庆主城区及涪陵区之间变动,不属于工作地点变化;石某某同意根据公司需要到外地出差或赴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如经营机构搬迁,石某某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无故不到岗视为旷工。
2024年11月23日,公司通知石某某,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岗位从国内事业部调整至海外事业部埃及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前期筹备工作。
石某某当日即表示不同意。同月26日,公司关停其企业微信账号。同年12月2日,公司收到石某某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随后,石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虽然约定工作地点可在重庆主城及涪陵区间变动,或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外地出差及赴分支机构工作,但本案中将石某某调岗至埃及子公司,已远远超出其基于合同对工作地点的合理预期,属于劳动条件与劳动内容的重大变更。公司未经充分协商即强行调整,明显不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
此外,在石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后,该公司次日即关停其企业微信账号,实质上是单方面阻断其劳动条件,导致石某某无法继续提供劳动。
石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其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石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万余元。
来源:九派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