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申请“
曹先生经营着多家网络店铺,都是主营洗护类商品,他的烦心事儿起源于自家网店收到的一名陈姓顾客的“
曹先生说,他以为这是遇到了想占点小便宜的顾客,对方扬言说要投诉、报复曹先生,他也没太在意,但没成想过了几天,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了曹先生。
曹先生说,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询问了相关情况后,建议曹先生和顾客协商解决。而等曹先生再次和陈某取得联系后,他意识到事情变得棘手起来。
紧接着,曹先生经营的多家网络店铺都遭遇了陈某的恶意下单。每笔订单的商品数量从几十件到几百件不等,金额也从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一旦货物完成打包并被快递揽收,陈某就会申请“仅退款”,这让曹先生非常头疼。
曹先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局面:如果发货,陈某必定会继续申请“仅退款”,不仅商品“有去无回”,曹先生的打包、物流等费用也会白白损失;但如果一直拖着不发货,又会因“未按时发货”违反平台规则,影响店铺信誉和正常经营。无奈之下,不堪其扰的曹先生向陈某支付了5000元“和解费”,以求平息这场风波。
遭受恶意侵扰,网店陷入困境
花钱消灾式的妥协并没能让曹先生真正安心,想到这类恶意侵扰很可能再度让他的店铺陷入困境,曹先生最终选择了报警求助。经查,除了曹先生,还有其他商家也遭遇了陈某的层层套路。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检察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称,陈某的作案套路分为三步。第一步就是试探性下单,待卖家发货后就申请“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吴佳伟:陈某提出的索赔需求,其实每次的金额都是比较小的,一般只有几百元。选定的作案商家其实也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所以当陈某对特定的商家提起举报的时候,商铺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职能部门,没法从单个的投诉举报当中来发现陈某恶意索赔的企图。
如果商家还不肯妥协,陈某就会采取第三步——通过店家公示的营业执照,查找店主的所有关联店铺,然后进行大量恶意下单,持续向商家报复、施压。
检察官介绍,对于商家而言,每笔订单他们都要承担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物流费、打包费等成本,并且大量异常订单和退货,会影响店铺在平台的权重和排名。因此,为了让店铺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多数卖家往往会选择向陈某妥协。
吴佳伟:据查明的事实统计,陈某针对900余家电商平台店铺,恶意下单一共2700余次,累计恶意下单金额达到了1000余万元,仅造成电商平台商铺技术服务费的损失就达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官解释,本案中,陈某在网络平台采用恶意大额下单的手段达到其索取财物、恶意报复的目的,其行为已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吴佳伟:一个是从主观方面,陈某的主观上既有他自己仅申请退款的诉求,没有达到满足之后,一个报复泄愤的目的。另外一个也是想通过恶意下单,投诉举报来非法获利的一个目的,他的目的上具有一个复合性。客观上,不管是恶意下单、投诉举报,还是没有正当理由来获取相应的财产性利益,其实都严重地影响了商家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侵害了商家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的一个财产性利益。
检察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庞宠:传统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本罪的“其他方法”不再局限于物理性毁坏生产资料,应当然地包括数字经济时代非物理性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传递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滥用规则型网络犯罪的明确信号。
来源 | 央视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