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可以试错,但责任不能悬空,技术中立更不是平台的免责理由
“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这不是真实案件判决结果,而是百度“AI智能回答”在用户搜索其姓名+职务时自动生成的虚假信息。该回答还配上了李律师身穿律师袍的照片。
据澎湃新闻报道,一审判决百度公司构成名誉侵权,需书面道歉。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由于百度公司尚未履行生效判决,李小亮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图据澎湃新闻
根据报道,这起名誉侵权案的起因是:用户在百度搜索中搜索“李小亮律师被判几年”,“AI智能回答”给出的内容为“三年,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根据搜索结果,被告人李小亮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等等,并将原告穿着律师袍的照片展示在回答内容当中。
这种“文字+肖像”的精准绑定,指向明确并含贬损性词汇,足以让公众对其职业操守与个人品行产生质疑,直接伤害个人名誉与职业声誉。
平台该为AI幻觉道歉吗?在法庭上,百度方面的辩解颇具代表性。总结起来,主要理由有三:一是AI幻觉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没有办法预见;二是用户存在诱导性提问,AI产生错误关联;三是该案系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第一案,若被严格追责,将对产业产生巨大冲击。这些说法貌似颇有道理,技术发展难免出错,产业创新不宜苛责过严。但细究之下,其实站不住脚。
AI幻觉不能成为平台免责的挡箭牌。平台不能一边享受AI技术带来的流量和商业模式红利,一边却拒绝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与审核义务。AI是平台的,算法是平台设的,界面是平台展示的——出了问题,岂能丢下一句“AI乱说”就全身而退?若任由平台以技术不可控为由逃避责任,AI岂不成了法外之地?
所谓诱导性提问,同样不能转嫁平台责任。李小亮说,自己不会主动检索自己被判刑,而是根据百度推荐词语点击进入。AI生成内容的逻辑与结果,最终由平台算法设计、数据训练、审核机制决定。用户输入只是触发条件,绝非侵权根源。将责任推给用户,混淆了责任主体。百度方面在本案中辩称“经投诉后,百度可以对产生错误的词条进行相应处理”,恰恰说明平台有能力干预。
产业冲击论更是伪命题,合规才是长久之道。任何新兴产业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以创新为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AI难免出现幻觉,法律责任却不能“幻觉化”。此案判决不会阻碍AI产业发展,而是为产业健康发展立规矩、划红线——AI生成内容的责任主体,始终是背后的运营者,而非机器本身。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虽判侵权成立,判令书面道歉,却没有支持原告的赔偿诉求。这一谨慎态度十分必要,避免了过度追责可能引发的恶意索赔。可以预见,随着AI技术不断普及,类似纠纷可能越来越多。若赔偿门槛过低,不排除有人故意污染AI的训练数据,制造虚假信息后索赔,甚至催生灰色产业链。
技术是工具,更是责任。技术可以试错,但责任不能悬空,技术中立更不是平台的免责理由。当AI深度融入公共信息分发体系,平台必须承担起更高的审核与纠错义务。任何时候,技术创新都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守住法律与伦理底线,AI产业发展更能行稳致远。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编辑 汪垠涛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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