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剐撞后未及时撤离现场
未设置警示标志,
随后被一醉驾车辆二次碰撞致人死亡
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
清晰界定多方责任,
为交通参与者敲响警钟。
01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21日凌晨5时许,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公路正常行驶时,与彭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轻微剐撞,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彭某及双方随行人员均未第一时间撤离至路边安全地带,也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而是停留在事故现场协商赔偿事宜。
就在两人协商期间,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江某等人沿该路段超速行驶,未及时发现前方事故现场,径直撞向现场两车及停留人员,造成彭某当场死亡、刘某重伤及其他人员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江某。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陈某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彭某未开启警示灯、设置警示标志承担次要责任。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彭某家属、刘某将陈某、江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多方交通违法行为共同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结合各方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综合认定。其一,陈某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二,刘某、彭某在车辆发生剐撞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三,江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陈某饮酒后仍默许其驾驶自己的车辆并同乘该车,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备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附带民事部分,案涉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先由江某所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结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法院确定陈某(醉酒驾驶人)、江某(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彭某、刘某分别承担35%、45%、10%、10%赔偿责任,判令各方共同赔偿彭某家属、刘某各项损失83万余元、19万余元,驳回彭某家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陈某、江某、彭某家属、刘某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03
法官后语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