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男子王某生前是一名保安,公司长期安排其超时加班、熬夜工作,每日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2025年2月16日,王某连续10天通宵值守夜班后休息,2月26日房东发现异常报警,王某被发现时已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其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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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王某家属起诉涉事的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索赔14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某乙公司长期安排王某超时加班、熬夜工作,严重忽视对王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某乙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酌定某乙公司承担10%责任,赔偿14万余元。
男子连上10个通宵夜班
10天后被发现在出租屋身亡
王某生于1979年4月,未婚未育。法院认定:王某与某乙公司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4年9月27日至2027年9月26日,王某的工作岗位为保安员。王某的工资是每月3500元,未参加社会保险。
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已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派遣5名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按照某乙公司的管理模式对保安队伍进行教育管理,合同期限为2024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17日,保安员每人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某乙公司应加强对保安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向某甲公司提供优质的保安服务,某乙公司根据管理保安队伍的需要,可以对保安员进行轮岗或调换,但应知会某甲公司。
王某基于某乙公司的安排在某甲公司处任职保安员,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分白班和晚班,通常每半个月轮换一次,由某乙公司派驻的保安队长负责排班。2025年2月7日至2月16日,王某连续上了10个夜班(时间为当天晚上七点到第二天早上七点),2025年2月17日、18日是王某的休息时间,王某本应于2025年2月19日开始上晚班。某甲公司称当时王某没有按时到岗,于是口头通知了某乙公司。
某乙公司称,2025年2月20日,公司保安队长去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达不到失踪条件,因此仅做了备案,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仅写明王某的户籍地及通讯地址为虎门,不清楚其具体住址,直到2025年2月26日王某租住的出租屋房东发现异常报警之后,才接到了公安机关的通知。
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王某的死亡日期为2025年2月26日,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公司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一审判担责10%赔偿14万余元
事发后,王某家属起诉涉事的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索赔145万余元。
法院认为,两家公司之间系外包服务合同关系,王某基于其与某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安排至某甲公司处工作,某甲公司未对其实施直接管理行为,王某仍由某乙公司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工作时间、排班情况均是由某乙公司安排,某甲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王某家属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王某在任职保安期间,其工作时间已明显超出前述法律规定,长期存在超时加班、熬夜工作的情况,某乙公司严重忽视对王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法院认定,某乙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
虽然王某的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但长时间加班、熬夜工作、不规律的作息必然对人体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一般人都知晓的生活和医学常识。尽管现有证据无法得出王某长期加班、熬夜工作与其发病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前述情况与其因病死亡存在一定紧密联系,该因果关系同样无法排除。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主要是基于自身疾病,虽然某乙公司长期安排其超时加班、熬夜工作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但引发疾病后死亡的原因同时与其个人身体素质、日常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相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结合前述情况以及王某的入职时间,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认定由某乙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认定,王某的死亡损失共计1400831.75元,某乙公司应承担10%即140083.18元。法院判决:某乙公司赔偿损失140083.18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