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无人机致雇工意外死亡,保险赔付20万元,律师:设备若存缺陷,品牌方仍需担责

九派新闻 2026-05-23 22:13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涉及一起无人机致人伤亡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

黑龙江省肇源县,一位农民因操作植保无人机时发生意外,导致一名雇工受伤后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并最终死亡。

【1】遭无人机撞击,雇员不幸离世

2024年5月,肇源县农民王甲雇佣陈某丙等人为其种植水稻,双方约定劳务报酬为每天400元。5月16日,王某甲在使用农业无人机转运稻苗过程中,由陈某丙负责在农用车上挂钩作业。作业期间,无人机将陈某丙从车上撞落,导致其颈部及脊髓严重受伤,后在住院治疗近5个月后,于同年11月14日去世。

法院查明,涉事农业无人机于2024年3月投保“大疆农业无人飞机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其中,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在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允许的具有操作资质人员使用无人机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无人机所有人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书。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2】无人机飞手符合资格仍酿悲剧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曾对事故责任及赔偿依据提出质疑,要求原告证明事故系无人机造成,并证明操作人具备合法资质等情况。法院审查后认定,王某甲持有有效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且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原有司法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核算认为,陈某丙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约101.5万元。按照保险合同关于二级伤残赔偿比例90%的约定计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超过91万元,已远超保险合同约定的20万元赔偿限额。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农业无人机行业法律风险问题,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肖应欢律师分析称,该案所涉及的保险仅分担经济赔付风险,相比之下,品牌方依旧负有延伸义务,一旦查实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品牌方仍会被追责,也可能面临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大疆官网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相关页面。图/大疆官网

依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品牌方需承担产品责任。若无人机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瑕疵或警示不足导致事故,品牌方需赔偿,不论是否投保。

比如当出现飞控漏洞、避障盲区,或是未提醒地面作业安全距离等情形,品牌方无法借助保险合同转嫁全部风险,产品缺陷、超出保额部分的损失,依旧需要品牌方承担。

同时,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仅代表具备从业资质,不能直接作为品牌方与保险公司的免责依据。而在风险提示层面,依据《产品质量法》,农业无人机属于高危作业器械,多人协作作业场景下,品牌方必须明确告知地面配合人员相关安全风险。若产品说明、保险条款未能充分警示风险,对应的免责条款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