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民王先生向新黄河反映,今年“五一”假期,自己上初中的孩子瞒着家人,独自在二环西路一家中国移动门店花费22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及配件。王先生发现后要求店家退货,但协商未果,目前事件已进入法律协调阶段。
据王先生讲述,假期前孩子曾提出想买新衣服,妈妈没有同意,姥姥心疼孩子,便给了3000元现金。没想到孩子并未购置衣物,而是拿着现金去买了手机。5月5日晚,王先生想提醒孩子第二天开学早休息,却发现孩子在床上玩一部从未见过的手机。经询问,孩子承认是用姥姥给的钱在“五一”期间购买的。考虑到时间已晚,王先生决定周末再处理。
5月10日,王先生带着孩子来到涉事手机店要求退货退款。店主商先生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手机本身为二手商品,已经售出,无法按原价退还。王先生当场报警,经警方现场调解,商先生提出可退还1000元,但王先生无法接受。王先生认为店家不应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且自己在发现后已将手机没收锁存,并未继续使用,坚持要求全额退款。
据商先生介绍,这名未成年人在假期期间三次到店,分别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1950元)、充电器(50元)、手机壳(30元)和蓝牙耳机(约130元),总金额约2200元。商先生称,最初看到购买者年纪小、持现金买手机,曾拒绝出售。但孩子反复强调购买行为已征得家长同意,于是商先生要求孩子录制了一段“免责视频”。视频中,孩子声称“姥姥同意买手机,一旦家人知道了也不会来退款”,商先生也向孩子确认了购买的是二手手机。此后,孩子还试图为“同学”购买一部价值3000元左右的新手机,商先生觉得异常,未同意出售。
面对协商僵局,王先生决定走法律途径。他认为孩子作为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消费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店家在未核实年龄、未取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卖手机,属于违规。
据悉,5月18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已联系商先生进行协调。商先生仍坚持手机已售出10天,存在折旧损失,且孩子录制了声称家长同意的视频,家长也存在监管疏忽,店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针对这起纠纷,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商家在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尽管要求录制了“免责视频”,但该视频并不能产生监护人追认的法律效果,所涉手机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由于监护人未予追认,合同实际未生效,家长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相应损失,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担责。付建表示,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大额商品存在明显过错,但同时家长存在监管疏忽,未及时关注孩子动态,也对事件发生负有部分责任,应承担手机的部分折损费用。综合来看,法院可能支持退货退款,但会判定家长补偿相应的折旧费。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