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后醉驾出事故被查 酒精检测后在出租屋死亡 人社局未认定工伤 家属起诉被驳回

红星新闻 2026-05-18 20:05

男子张某与朋友同事吃饭喝酒后,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被民警带去做酒精检测后返回出租屋,后被同事发现倒在出租屋地上,120医护人员赶到后确认其已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符合钝性外力致其肠系膜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张某生前所在企业随后向山东临沭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后作出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某家属随后将当地人社部门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张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资料图

男子和同事喝酒后醉驾出车祸

酒精检测返家后死亡 未被认定工伤

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审审理查明,张某生前系山东临沂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内蒙古察右旗等地负责化肥销售、推广及售后服务工作。2024年7月24日晚,张某与同事朋友等多人聚餐,期间共饮用53度白酒二瓶、啤酒五六瓶。聚餐结束后,张某自行驾驶车辆离开,当日23时左右,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被察右前旗大队巡逻民警发现,后张某被带至交警部门醒酒室。

次日凌晨4时,交警大队民警带张某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因反复抽血未能成功,又返回至交警大队办公区,6时许,民警再次带张某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7时许从医院返回,在抽血期间因血液抽不出来,张某饮用了冰糖雪梨、脉动等饮料,后案外人李某将张某送至家附近。在25日8时至10时期间,张某与同事存在通话记录,当日14时20分许,张某被其同事发现躺在出租屋地上,120医护人员到场确认其已经死亡。

后经机构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88mg/100mL。2024年9月29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察右前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此外,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符合交通事故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符合钝性外力致其肠系膜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张某死亡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向山东临沭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1月1日,临沭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醉驾男子家属起诉人社部门

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张某同事的调查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2024年7月24日晚张某与同事朋友聚餐,期间共计饮用53度白酒二瓶,啤酒五六瓶,聚餐饮酒并非履行工作接待任务,系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的个人行为。

其次,聚餐后张某驾车回住所途中发生事故,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也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再次,张某在出租屋被发现死亡,出租屋系其居住的地方并非工作场所,不能推定张某在死亡前在履行工作职责,且根据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可知,张某体表损伤轻微,解剖见胸骨骨折、肋骨多发性骨折、腹腔内肠系膜破裂等损伤,符合交通事故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符合钝性外力致其肠系膜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足以认定张某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死亡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致伤的情形。

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张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张某家属认为,一审判决无视张某系在出差期间遵照领导指示进行工作接待的事实,以“聚餐饮酒并非履行工作接待任务,系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的个人行为”为由,认定张某死亡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致伤的情形,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双重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若因醉酒导致在工作过程中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即醉酒造成行为失控进而引发职工伤亡事故的,对于职工伤亡不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在聚餐结束后自行驾驶车辆离开,于当日23时0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被察右前旗大队巡逻民警发现。此外相关机构鉴定能够认定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结合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张某死因鉴定,以上证据能够认定张某的死亡与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且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鉴定意见。因此,张某的死亡属于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临沭县人社局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