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推动下,深圳于2026年3月对一家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据了解,2024年底,龙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组检察官在审查一起案件时发现,时年15岁的当事人小宜(化名)曾两次前往辖区某文身服务经营场所,经营者在未核对年龄信息的情况下两次为其提供文身服务,且该场所未张贴“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等标识。
龙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图/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龙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组随即整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接到该线索后立案调查,教育引导经营者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识、在日常经营中主动核实消费者年龄,并对辖区文身服务经营行业开展商事登记监管工作。然而,由于文身服务的监管涉及多个执法领域,对该经营场所的处罚工作迟迟未能落地。
2026年1月7日,龙华区检察院在全市率先依法组织召开未成年人违法
“我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发表的意见。在未成年人违法文身治理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是处罚主体,商务、卫生健康等其他职能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与会听证员代表表示。
2026年3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涉案经营场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与此同时,龙华区卫健局、商务局等部门明确了后续工作举措。
广东国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生廷律师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在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提到一条禁止性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其次,文身服务场所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提及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且《办法》要求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商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情节不同,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何生廷还强调,未成年人“自愿同意”,不能成为商家免责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若商家违反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3条予以处理,根据情节不同,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
何生廷建议,将文身店纳入重点监管,严查无证经营、流动摆摊文身、上门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