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自来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张某某日前举报称,公司曹某(目前已退休)在担任上街区自来水公司原常务副经理期间,“利用其全面主持工作的便利,实施了系统性贪污犯罪,涉案总金额1.8亿元,其中应缴国库的资金5000多万元”。
对上述举报,当地纪检监察、公安部门已先后介入调查,曹某则回应称“这都结束了”。目前,曹某已返还包括一辆大众途锐轿车和一辆奔驰商务车在内的财产约800万元。

▲退还的奔驰车
原法定代表人
举报原常务副经理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文〔2007〕41号人事任命文件显示,2007年5月24日,曹某被任命为上街区自来水公司常务副经理。
2013年5月15日,上街区人民政府与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签订《上街区南水北调供水项目 BOT模式投资运营合作协议》(合同号:GRSJ-20130515),约定由北京国润公司投资1.8亿元在当地建设供水工程,工程包括投资新建一座日供水能力达到5万立方米的自来水厂、一座蓄水池及相应配套管网。
▲《上街区南水北调供水项目 BOT模式投资运营合作协议》
据协议,北京国润公司通过BOT模式,获授郑州市上街区30年自来水供应独家特许经营权,并托管上街区自来水公司现有资产与员工。项目水源主要来自南水北调管网,建成后,须以南水北调来水作为主水源向城区供水,自来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上街区自来水公司外景
天眼查显示,2013年9月,北京国润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担任上街区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21日,北京国润公司作出《关于郑州市上街区自来水公司领导分工的通知》,张某某担任总经理,在张某某外出时,常务副经理曹某“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生产科、抄表计量科、收费科。
▲曹某的分工文件
张某某在举报信中称,曹某在担任上街区自来水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利用其全面主持工作的便利,实施了系统性贪污犯罪行为,涉案总金额183788570.38元,其中属于应缴国库的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水源购买资金5000多万元”。
▲举报反映件截图
“2021年到2024年,上街区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主要由曹某负责。因郑州市自来水公司要收购上街区自来水公司(即上街区南水北调供水项目),北京国润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初步的审计,发现了曹某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北京国润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称。
已退还部分财物
被举报人丈夫求情
去年8月29日,郑州市上街区财政局致函上街区自来水公司,称其拖欠污水处理费2945万元未缴纳。紧接着在去年9月,郑州市上街区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心也发来一份催缴函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自通水以来,上街区自来水公司有7151.112万元水费仍未缴纳。
对两笔应缴的资金,北京国润公司称,曹某利用代收污水处理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自来水公司严重亏损”的虚假财务报告,截留本应上缴国库的污水处理费和应上缴上街区财政局用于购买南水北调水源的专项资金5000多万元。

▲催缴函
一份转款记录显示,自2023年起至2025年2月,上街区自来水公司有20余笔资金进入郑州市海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部分业务回单被标注为“货款”或“材料款”,这笔资金总计1367万余元。曹某被举报称“实施了贪污其他工程款项及套取资金等行为,上述资金被分批转出至与曹某关系密切的公司”。
▲资金流向明细之一
据上街区自来水公司公众号,2020年9月,河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等部门到上街区南水北调水厂进行检查督导,上街区自来水公司曹某陪同。5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曹某,曹某接听了电话但未对相关问题作解释。此前,她回应媒体称“这(件事)都结束了”。
▲被举报曹某(左三) 图据上街区自来水公司公众号
一份录音显示,面对相关资金去向的疑问,举报人与曹某及其丈夫之间有过一次10余分钟的通话,其中曹某的丈夫不断求情,称“兄弟,你姐真错了,你原谅她吧。”“她一个女同志,她成天糊糊涂涂的,你说这咱俩要沟通多好?”“我说你吃了、喝了、拿了,你都给人家说了吗?她说,她给你说了。”
相关转款记录显示,2025年8月,曹某及关联方通过多种渠道,已返还资金及资产约800万元,其中包括价值约175万元的大众途锐轿车及奔驰商务车各一辆。
专家:无论个人责任如何认定
资产应尽快追缴
据新黄河此前报道:该举报事项经郑州市上街区纪委监委、二七区纪委监委相继调查后,去年10月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称该案不归其管辖,就移交到上街区公安局,后上街区公安机关回复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相关举报细节及具体金额是否属实?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曹某的身份、行为该如何认定?BOT合作模式中,曹某这样的身份是否存在办案难点?为此红星新闻记者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丹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肖中华两位专家进行分析。
吴丹红认为,从任命来源看,曹某系政府任命的管理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上街区自来水公司的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即法律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曹某管理的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直接对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行为性质看,涉案资金系“公共财物”,若曹某涉嫌贪污,属于职务犯罪。现有的证据既有财务证据,也有案发后退款作为反向印证,并且通话录音中存在带有恳求性质的对话。这些材料都指向曹某或存在涉嫌贪污的可能。”吴丹红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肖中华认为,即使案发时涉案资金款项并非曹某本人占有,而是由相关公司企业所占有控制,只要这些公司企业与曹某个人存在密切关系,资金又系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转移,导致国家遭受损失,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两位专家认为,南水北调购水费、污水处理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资金,涉案的污水处理费和南水北调水费是法定必须上缴的财政收入,如举报属实,无论曹某的个人刑事责任如何认定,资金都需依法追缴。在调查过程中,可依法对曹某及其关联方的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最终通过法律程序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编辑 郭宇
审核 何先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