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王某入职某工程公司任工程师,公司频繁在工作时间之外通过钉钉、企业微信组织线上开会和培训,并规定如不参与需“自愿捐款”200元。王某提交了线上参会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主张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5万余元。公司则称,加班需提前申请审批,且线上参会通常只需登录账号,员工无须发言甚至聆听,无法证明实际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安排的线上活动不需要高强度付出,只要是在非工作时间强制或变相强制进行,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就应认定为加班。最终法院酌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加班费1.9万元。
来源:陕时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