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放学途中,专挑儿童裸露隐私部位,没有接触就不算犯罪?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男子王某有在公共场所向女性裸露隐私部位以获得刺激的恶习,曾因向成年女性实施此行为被发现,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避免此行为被再次告发,王某开始在学校附近公共路段,选择幼女群体为实施对象来满足个人的欲望。
2025年4月,王某在小学上学、放学时段提前蹲守路边,趁途经女童不备故意裸露隐私部位,借此寻求刺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满足自身欲望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向儿童故意裸露自己的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王某曾因向成年女性实施此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刻意选择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实施目标,其行为的一贯性和主观恶性进一步升级,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存在自首情节,且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猥亵行为不以肢体直接接触为必要条件,隔空猥亵、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等行为,同样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日常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此类不法行为时保持冷静、及时远离并告知家长或报警。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织密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网,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严打击,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