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男大学生石某,严重超速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大学北门路段时,碰撞到道路右侧正常行走的汤某、时某,造成汤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时某损伤达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汤某父母、时某将石某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8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福建闽侯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刑事判决书,石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20余万元。
超速驾车撞上行人
致1死1伤
经查明,2025年3月28日16时59分许,石某超速驾驶小型轿车沿闽侯县上街镇规划一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福建某大学北门路段时,碰撞在道路右侧正常行走的汤某、时某,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同日,汤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时某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15天,出院医嘱载明:建议休息三个月,避免剧烈运动……经鉴定,时某损伤达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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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支队上街(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石某对案涉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石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石某及其亲属在案发后已先行赔付汤某亲属人民币5万元。案涉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发后,汤某父母、时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石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令石某赔偿汤某父母200万余元;判令石某赔偿时某85万余元;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石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石某辩称,自愿认罪认罚。石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石某系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并无前科劣迹。其实施犯罪较轻,系过失犯罪,恳请法庭对石某适用缓刑。
判刑一年三个月
保险公司赔偿120余万元
法院认为,石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严重超速驾驶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经公安机关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石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石某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石某的辩护人提出应对石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石某驾驶机动车致汤某死亡、时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石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汤某、时某无责任,相关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案涉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险,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权人石某赔偿。关于汤某父母、时某主张对石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的诉请,该主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不予采纳。
经认定,汤某父母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1234714.37元;时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3103元。上述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因石某已先行垫付汤某父母5万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该款项直接用于抵扣某保险公司应向汤某父母赔付的款项,扣除该款项后,某保险公司应赔付汤某父母1184714.37元,赔付时某23103元,某保险公司应将该5万元款项退回至石某。
综上,法院判决: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某保险公司赔偿汤某父母1184714.37元;某保险公司赔偿时某23103元;某保险公司退回石某垫付的5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