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已经70岁的杨某在得知张某(化姓)患有脑梗后,为帮张某治疗,让张某自行准备具有毒性的俗称“弩箭药”的植物根部,后由杨某亲自操作将“弩箭药”和鸡混煮给张某喝下,张某感觉身体不适后,杨某又为其注射了一针“阿托品”,并拨打120电话求助,但是张某仍旧在当晚死亡。而实际上杨某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示意图 资料图片
一审判决书显示,检察机关指控称,2025年9月,被告人杨某获知被害人张某患有脑梗疾病,后杨某为帮助张某治疗脑梗,让张某自行准备具有毒性的俗称“弩箭药”的植物根部。同年10月上旬的一天,杨某在张某家确认张某准备好的药物是“弩箭药”后,让张某之后到自己家中煮食治病。
同年10月15日上午,张某带着“弩箭药”到达杨某家,由杨某亲自操作将“弩箭药”和鸡混煮,在混煮三四个小时之后,杨某先舀了碗混合汤让张某喝下,接着再继续煮约半个小时,又让张某喝下,之后因张某身感不适,杨某便安排其到床上休息,在不见好转的情形下,杨某为张某注射一针“阿托品”,并安排报120急救。当日22时许,张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为乌头碱(滇乌头碱、草乌甲素)中毒死亡,分别在杨某家厨房火炉旁锅内提取的鸡汤及药渣,以及从草药原物中均检出滇乌头碱、草乌甲素。
2025年10月17日,杨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杨某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是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其犯罪时年满70周岁,属老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低,可酌情从宽处罚,适用缓刑符合人道主义且无社会危害;三是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应从宽处理;四是行医行为不具盈利性,与传统黑诊所有别,量刑应体现差异;五是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的注射器1支、块状植物1个、硫酸阿托品注射液6支,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的行医行为不具有盈利性,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非法行医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可予以体现。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