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出生后由母亲抚养成人,生父未尽抚养义务。去年10月,年过六旬的生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每月支付生父赡养费500元。对此,李某不服上诉,请求改判驳回生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她是生父“强奸行为”所生,生父从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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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恩施州中院在上月中旬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李某关于“强奸所生”的主张,既无有效证据支持,又与客观事实严重矛盾,未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不予采信。
廖某现年64岁,去年10月,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每月向他支付赡养费1500元。一审法院认定,廖某与李某的母亲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共同生育李某,李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2010年5月,李某母亲在旁人劝说下与廖某登记结婚,两人此后未有共同生活,李某仍与母亲共同生活,由母亲单独抚养成人。
2018年3月15日,廖某与李某母亲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某完成学业前所需费用由女方承担,“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因女儿出生后直至成人均由女方一人独立抚养,男方未尽抚养义务,故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庭审中,廖某也自认未对李某尽到抚养义务。
2022年,廖某因病住院治疗12天,2024年至2025年期间也多次住院治疗。另查明,廖某仅有这一段婚姻,也未生育其他子女。至一审时,廖某已年满63周岁,每月领取养老金100余元。廖某因疾病缠身,无法工作赚钱,也无自己的住房,长期在兄长和妹妹家借住,要求李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被拒,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廖某与李某系父女关系,廖某年满63周岁且患有多种疾病,无稳定收入来源,其晚年生活需要李某经济上的支撑和照料。李某未履行赡养义务,廖某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某抗辩因廖某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与法相悖。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李某自2025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廖某当月赡养费500元,驳回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她称,她系廖某“强奸行为”所生,双方仅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联系,廖某从未对她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等。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上诉主张其系廖某强奸其母亲所生,并据此要求免除赡养义务,但她仅提交了母亲的书面证言,该证言为格式化打印文本,且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除证言外,李某未能提供任何客观证据如报警记录、刑事立案文书等佐证其主张。若强奸事实成立,李某母亲在二十余年间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该长期沉默构成对主张的强烈反证。李某母亲于2010年自愿与廖某登记结婚,并维持婚姻关系至2018年,长达8年。一个曾遭受强奸并因此怀孕生子的女性,在脱离胁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非但未追究刑责,反而选择与对方自愿结婚并长期维持婚姻状态,该行为与“强奸”指控存在根本性的逻辑冲突。综上,李某关于“强奸所生”的主张,既无有效证据支持,又与客观事实严重矛盾,未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等,法院认为,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以协议预先免除。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协议条款试图预先免除子女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此外,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项相互独立的法律义务,法律并未规定赡养义务的履行以抚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依法追索抚养费,但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或抵销自身应承担的赡养义务。
据此,今年5月15日,恩施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