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独自去浴池洗浴猝死 其儿子起诉浴池经营者索赔8万多 一审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6-30 14:30

去年11月某天上午,81岁的老人张某独自去公共浴池洗澡,过程中被人发现浸没在浴池内,待120工作人员赶到后发现张某已死亡。老人张某的儿子后来将浴池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认为浴池在营业时段,未在男浴区安排任何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值守或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提出了88850.46元的索赔要求。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浴池经营者赔偿老人张某的儿子各项损失29616.82元。

▲资料配图,与新闻事件无关 据图虫创意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某日上午11时许,张某独自前往涉事浴池洗浴,当天上午12时许,另一顾客高某发现浴池小泡池子内有个老人趴在池子内,浴池老板娘随后跳进小泡池将老人张某抱到小泡池边后,对老人做了心肺复苏,随后120急救人员赶到进行抢救,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后经辽源市公安局法医、辽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技术员、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勘验,排除该人为他杀的可能性。经调查,死者张某系非正常死亡。

老人张某的儿子认为,浴池方作为面向公众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其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进入其场所的顾客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合理的保障。但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营业时段,未在男浴区安排任何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值守或提供必要的协助,导致死者在突发疾病时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直至死亡许久才被顾客发现,未在出现异常时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救助。在顾客发现异常并报告后,无男性处理,而是由身为老板娘的女性进入男浴区查看,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浴池经营者辩称,死者张某1944年出生,事发时81岁高龄,系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并非浴池原因或外力导致。同时,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内,法律并未要求经营者对每位顾客进行贴身看护,死者张某系独自前往洗浴,其高龄、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浴池经营者无法提前预见其突发疾病风险。

此外浴池经营者认为,浴池已在显著位置张贴“老人、儿童洗浴需家属陪同”的警示标志,尽到了提示义务。张某的儿子作为死者唯一的继承人,明知是高龄仍未陪同洗浴,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首先,张某事发时为81岁老人,120院前出诊急救病例显示初步诊断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张某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明确具体死亡时间及死因,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保障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影响自身健康、生命安全的事项尽到管理自我事务的注意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浴池方作为公共消费场所,对浴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浴池未尽充分的事前主动告知、适当提示的一般义务,浴池虽在前台处张贴安全提示,但从监控视频显示,其对高龄老人张某独自进入浴池洗浴未进行有效劝阻,而是放任老人独自入浴;其次,浴池未尽事故发生时的及时发现义务,浴池对进入浴池经营场所浴客的人身安全情况应有最基本的掌控,在张某进入男浴室洗澡期间内,浴池无工作人员在场,未及时巡视了解其情况,未在浴客出现安全问题时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最后,浴池未尽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救助义务,其未在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发现并提供救助,120到场时张某已经死亡,故浴池对张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辽源市某浴池承担10%的责任比例。

一审法院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浴池经营者赔偿老人张某的儿子各项损失29616.82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