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在枣阳一墓群保护区盗墓 20件青铜器被盗走 含9件一级文物 多人获刑

红星新闻 2026-06-1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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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是2026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余某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 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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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最高检介绍,2015年,湖北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入选“2014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2023年11月,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经前期踩点,在湖北省枣阳市郭家庙墓群保护区共盗走鼎、簋等青铜器20件,后联系李某某代为销售。余某某等人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青铜器被收缴。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古墓葬范畴,被盗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一级文物9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9件、一般文物1件。

2024年8月21日、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余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5日、2026年3月9日,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三个月和十年,各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连带赔偿抢救性发掘费用七万余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在介绍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时表示,根据刑法规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属于盗掘古墓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郭家庙墓群系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占地约120万平方米。针对被告人关于盗洞深度仅两米,未挖到墓室、墓道等典型结构,盗掘地点不属于古墓葬,只是普通庄稼地等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卫星定位图、现场勘测地理坐标信息,结合墓群边界坐标示意图,依法认定盗掘地点位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本案所盗文物中9件为一级文物,盗掘行为严重破坏古墓葬本体及周边环境,且该墓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检察机关建议对余某某等3人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获取在逃人员余某某曾与他人在郭家庙墓群盗掘另一处古墓葬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督促加大追捕力度。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盗掘点位、盗销链条和文物去向开展核查。经查,余某某曾于2023年9月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另一处古墓葬盗得铭文铜戈、玉饰件3件。经追加漏犯,该案由最初一案4人扩展至两案11人,23件文物被全部追缴。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