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物资储备库发生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2名主要领导、1名科室负责人、1名消防员被问责处理;事故原因披露

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中安在线 2026-06-12 09:48

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物资储备库房“8·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4日,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发生火灾,造成储备库建筑主体及内部储存的装备物资烧毁,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96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748.88万元。

经调查认定,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物资储备库“8·4”火灾是一起移动照明系统锂电池发生故障引发的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4日17时29分许,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3名保洁员在支队院内西南侧沥青跑道上打扫卫生时,看到储备库北侧窗户有火光并有黑烟冒出,随即告知路过的消防员,消防员立即报告全勤指挥部当日指挥长单某,单某迅速通知指挥中心出警。

喀什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指令后,调派战勤保障分队及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3个大队、5个消防救援站力量增援,南疆指挥部、喀什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备勤人员共25车101名指战员(载水203吨、泡沫液29.5吨)赶赴现场处置,18时50分有效控制火势,19时31分扑灭火灾,20时51分火场被彻底清理完毕,灭火力量陆续归建。

事故原因调查

(一)事故直接原因及分析

1.起火时间的认定

依据最后一名离开库房的验收人员万某、支队3名保洁员以及事发库房西侧某单位监控视频,确认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4日17时许。

2.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依据第一发现人布某、现场勘验、视频资料分析以及起火点分析,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4号库房西北部移动照明系统托盘处(距北墙5.7米,距六号轴下方货架0.82米)。

3.起火原因分析

(1)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疏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排除放火、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2)根据喀什市气象局提供的《天气实况》(编号SFX2024019)显示,排除雷击等自然灾害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事发库房及周边无施工、焚烧垃圾等动火作业情况,周边270米范围内无烟囱等烟火散发物,排除外来水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4)通过模拟实验,排除开启的移动照明系统烤燃包装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5)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移动照明系统电池组桥架上的熔痕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熔痕为电热熔痕,说明该部位首先发生的是锂电池热失控,且温度很高。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为4号库房西北部移动照明系统锂电池故障引燃包装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库管员专业知识学习不足,对锂电池易发生热失控进而爆炸或引发火灾的特性掌握不全面,违反管理规定将未经验收的装备暂存入物资储备库引发火灾。二是库内放置较多储备物资和转运箱、瓦楞纸箱等易燃可燃物品,热值较高,火灾荷载大,发生火灾后放热量高,火势迅速蔓延扩大。三是后勤装备科日常管理不精细,内部管理制度中只明确了验收的装备物资入库管理规范,未明确临时入库暂存装备物资管理的内容及标准。

事故问责处理

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建议对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2名主要领导、1名科室负责人、1名消防员移交新疆消防救援总队依规依纪处理。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晶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的移动照明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议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2.保定市晶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的移动照明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议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3.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班子配备不齐,后勤保障科室没有配备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对库管员存在的违反库房管理制度的行为未及时纠正、制止。建议责成喀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向地委、行署作出深刻检查。

来源: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局、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