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行进入珠峰景区徒步坠亡,保险拒赔家属起诉,法院:保险公司支付家属寿险保险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高院公众号 2026-06-16 22:24

近年来,高山徒步、探险等户外运动兴起,雪域和山巅绝美的自然风光吸引着众多户外爱好者打卡体验。但相关运动往往伴随高风险,常规意外险究竟能不能保障?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珠峰徒步探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女士是上海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员工。2023年1月,公司统一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障内容包含意外伤害保险与一年期定期寿险。

其中,责任免除部分特别载明,潜水、跳伞、探险等高风险运动免于赔偿,并对“探险”进行了加黑、加粗和释义。该医疗器械公司确认收到了投保险种条款,并在免责声明处加盖公章。

同年9月,王女士与4名驴友相约,前往西藏珠峰东坡嘎玛沟景区徒步。据介绍,嘎玛沟是一条海拔从2000多米到5000多米的山谷,人迹罕至,分布着珠峰地区保存最好、面积最大的原始森林。为了避免游客迷路走失或发生意外,当地旅游部门明确要求,进入景区必须登记备案、雇佣向导并结队出行。

可王女士一行人既未登记备案也未雇佣向导,便自行进入景区。徒步途中,王女士意外高坠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的丈夫、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承保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希望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寿险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双方沟通无果,王女士的家属便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王女士的家属认为,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条款的免责内容未尽足以引起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故免责内容条款不产生效力,且王女士在相关景区的徒步行为也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探险。

保险公司则辩称,王女士是因为进行了高风险运动才发生死亡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的事项,因此其拒绝理赔意外伤害保险金,仅同意赔付定期寿险保险金1万元。

人民法院裁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保险条款中明确将潜水、跳伞、探险等高风险运动列为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事项,相关免责内容以加粗加黑的方式作出提示;投保单位在投保时也确认收到全部条款,并清楚知晓免责条款的含义,因此免责条款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保险条款的释义,探险是指明知存在生命危险,仍故意置身其中的行为。该释义未超出社会公众基于常识常理对探险的理解,应属合法有效。事发前,王女士一行人擅自进入景区,在无向导、无备案的情况下进行高海拔重装徒步,已经超出了普通休闲旅游的范畴,结合嘎玛沟景区的官方提示、实地环境以及王女士一行人的出行方式,应当认为其相关行为符合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探险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王女士的家属就寿险保险金部分的主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故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家属寿险保险金1万元,驳回了其关于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来 源: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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