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检察监督案件,其中“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值得关注。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公司)主要从事计量配料等自动化物料处理系统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食品、医药等领域,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100余项,系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装备制造、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上述两家公司在相同领域有同类产品、专利,多次在同一项目中竞标,具有竞争关系。
2019年8月,佛山某公司申请获得“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23年1月10日,佛山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恰好达到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的净资产(2.276亿元)绝对值10%以上,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应当披露的诉讼。此时,证券交易所受理无锡某公司上市申请仅十余天,无锡某公司的上市工作被迫中止。
2023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锡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一体履职优势,统筹企业所在辖区基层院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实佛山某公司的权利基础情况。2022年11月23日,经佛山某公司自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出具评价报告,认定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二是核实无锡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查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8月,无锡某公司2018年6月已委托供应商制造生产相同产品,无锡某公司不存在侵权事实。三是结合双方竞争关系、诉讼情况、佛山某公司起诉时机和索赔金额等因素,认定佛山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四是查明佛山某公司的起诉行为导致无锡某公司上市活动中止,遭受损害。
无锡市检察院于2023年4月12日向无锡中院移送线索,阐明该案构成恶意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提示法院及时甄别、依法惩处。同时,向无锡某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无锡某公司选择以提起反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023年4月,无锡中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佛山某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0万元并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佛山某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锡某公司于2023年12月正式上市。无锡市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主动与无锡中院沟通会商,就如何有效惩治恶意诉讼,及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防止恶意诉讼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护航企业健康发展达成共识。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杨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