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民李女士
委托吴某帮忙办理小学学位
支付了1万元办事定金
而吴某最终并未办成
还拒不退款
于是
李女士将吴某诉至法院
近日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认定
案涉委托协议无效
判令中间人吴某
退还李女士1万元定金
案 情
花钱托人办学位
承诺未兑现却拒不退钱
李女士家住儋州市,因子女不符合目标小学正常入学条件,一心想通过特殊渠道获取学位。经人介绍,李女士认识了吴某。吴某声称,支付1.8万元便能帮忙预留小学学位,先行交纳1万元作为定金,若学位办理失败,全额退还定金。
2024年6月29日,李女士按照约定通过线上平台向吴某转账1万元。钱款交付后,吴某始终没能完成入学办理事宜,李女士多次向吴某索要1万元定金,均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请求返还委托款项1万元。
庭审过程中,吴某辩称:
其是帮忙转交钱款的中间人,并非实际办事人。李女士支付的1万元收到当天,他便全额转账给案外人吴某菊,全程未截留一分钱、未收取任何报酬,双方不存在实质委托合同关系。
同时吴某主张,花钱违规办入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法请托,诉求不应受法律保护,且实际收款人吴某菊已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案件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途径解决。
此外,吴某菊现已去世,应当追加其家属作为案件第三人,不应由自己全额承担退款责任。
李女士当庭反驳,当初交钱时吴某明确表示由其本人亲自帮忙办理,从未提及另有吴某菊这名实际办事人,还口头承诺办不成全额退钱,双方委托关系清晰明确。
判 决
委托合同无效
受托人全额返还定金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委托吴某办理有关事项,吴某收取费用,双方形成的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涉案委托事项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合同当属无效。吴某所称的上家“吴某菊”已经死亡,目前无法进行刑事处理,且吴某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故李女士主张吴某退还款项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儋州法院判决,吴某向李女士退还1万元。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吴某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吴某应当将收取的1万元返还给李女士。
法院同时认为,在李女士请托吴某时,吴某并未向对方披露吴某菊,吴某菊是否被刑事立案侦查,并不影响李女士向吴某主张权利,故吴某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吴某与吴某菊之间的权利义务,双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不影响李女士向吴某主张返还款项的权利。
最终,省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花钱买学位的委托
从一开始就无效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清晰划定行为边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直接认定无效。
李娇萍表示,义务教育招生实行公开、公平、统一的官方管理制度,学区划分、积分入学流程全程透明规范。家长花钱请托他人违规预留学位、突破招生门槛择校,本质是试图依靠非正常渠道挤占公共教育资源,严重扰乱正常招生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完全违背公序良俗。这类口头约定、私下转账形成的委托关系,自始至终不具备合法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无效后,收钱一方必须全额返还收取的款项;若因一方过错造成额外损失,过错方还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法治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