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锁品牌“遇见小面”因起诉河南南阳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餐饮店而引发争议——对方律师要求撤诉需赔偿七八千元,店家负责人哭诉“一碗面8块钱,至少得卖1000碗”。事件发酵后,“遇见小面”于6月13日发布说明称已沟通撤诉并反思维权流程。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发现,这并非孤例,天眼查显示,2024年以来,“遇见小面”涉及4起商标权纠纷诉讼且均为原告,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多家餐饮店起诉至法院。
6月15日,一家曾被起诉的餐馆老板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对方先电话联系索要数万元赔偿,被拒绝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判赔六万元,餐馆老板仍未支付,最终双方调解,餐馆老板支付8000元。
△“渝见小面”老板娘接受采访截图,图源网络。
曾被起诉的餐饮店老板:对方先联系我提出数万元赔偿要求,最后和解赔偿8000元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在天眼查上查询到,2024年7月25日,郫都区法院发布开庭公开,广州遇见小面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成都新都区新都区钰见小吃店,案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但该小吃店于2024年7月25日被注销,开庭结果未知。记者尝试联系店家,电话未接通。
随后,记者联系到2024年6月曾被“遇见小面”起诉的山东广饶县“海荣遇见小面馆”经营者燕先生。据燕先生回忆,他经营的店铺名为“海荣遇见小面馆”,自家门店的餐品、装修风格均与“遇见小面”品牌完全不同。“当时他说我的门头‘海荣遇见小面馆’里有他‘遇见小面’四个字,所以起诉我。”
燕先生说,开店之初,他对“遇见小面”这一品牌并不清楚。品牌方先通过电话联系他,提出数万元的赔偿要求,燕先生未予支付。此后,对方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燕先生支付赔偿六万多元,但燕先生未履行。之后,双方达成和解,商定的赔偿金额为8000元,燕先生一次性付清了该费用。
纠纷结束后,燕先生将店铺名称由“海荣遇见小面馆”改为“海荣和小面馆”,目前“海荣和小面馆”已经停业。天眼查显示,广饶县广饶街道海荣和小面馆(个体工商户)已于2026年6月10日被注销。
对于这起维权事件,燕先生认为,对方的行为并非正常的维权,“感觉是在刻意索要费用。”在看到近期“遇见小面”起诉南阳类似同名店铺后又撤诉、致歉的相关新闻后,燕先生认为该品牌此前的做法“很过分”。
“遇见小面”是过度维权吗?律师:若明知对方商标不致混淆仍批量诉讼,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针对遇见小面是否存在“过度维权”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刘明介绍,我国法律没有"过度维权"这一专门定性,但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商标权人依法起诉属于正当行权,仅凭起诉商户数量多,并不能直接认定为过度维权;但若明知对方不致混淆,仍借维权之名批量诉讼、漫天索赔牟利,则可能越界、构成权利滥用,是否"过度"须结合个案判断。
维权“正常与过度”的边界,核心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依商标法第57条,只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且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才构成侵权、维权才正当。若被诉名称在读音、含义、整体上与注册商标差异明显、不致混淆,权利人仍强行索赔,即超出了权利边界;维权手段是否正当,也是衡量因素。
关于商家对侵权品牌不知情是否需要担责的问题,刘明表示,商标侵权应客观判断,是否侵权看客观上是否近似致混淆,与商家是否听说过该品牌、是否知情没有必然关系;即便不知情,构成混淆仍可能被判停止使用。但善意、无过错可作为减轻赔偿的情节。此外,若商家在对方申请注册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依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权利人只能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对于类似“海荣遇见小面馆”“钰见小面”等该类商家侵权“遇见小面”的问题,刘明认为:"小面"是面食的通用名称,依商标法第59条第1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通用名称,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谁都可以用"小面"二字。真正受保护的,是其中具有显著性的"遇见"部分。
"海荣遇见小面馆"完整包含了"遇见小面"四个字,这与"渝见""钰见"这类仅读音相近、用字不同的情形并不一样:后者更容易被认定为差异明显、不致混淆,前者则可能被认为攀附商誉、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有关联。因此,就完整使用了注册商标字样的招牌提起诉讼,相对而言落在正常维权的范围内。
但对于“海荣遇见小面馆”是否构成侵权,仍要看商家是否将"遇见小面"作商标性、突出性使用,是否真的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若只是正当使用通用名称,或在对方申请注册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仍有抗辩空间。最终是否侵权,应由法院结合个案认定,而非仅凭字面相同就下结论。
来源: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