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6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法和我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强调,不能把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人民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对立起来。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明确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另外也明确了公务用语用字、公共场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要求。雷建斌表示,这些规定落实宪法有关要求,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互衔接,是构筑共同精神家园重要途径,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要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回答记者提问 伦晓璇 摄
雷建斌指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和国家建设的基础工作。现在,世界上有100多个主权国家在宪法里明确规定了通用语言文字(官方语言、国家语言、通用语言等),同时也确定了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贯彻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2025年12月作了最新修订。
关于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问题,雷建斌强调,不能把国家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人民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对立起来,两者都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有法律保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保护。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北京报道
编辑 张寻
审核 何先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