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男子杨某与崔某等人吃饭喝酒后,因结账付款问题,杨某与崔某发生争执,后激化为肢体冲突,过程中杨某失手将崔某推入路边的一口窨井中,虽然杨某下井营救,但是崔某仍然溺亡。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 去年3月25日傍晚,崔某与被告人杨某等人相约在拉面馆喝酒,期间杨某与崔某因付款问题产生争执。当日晚10时,几人在KTV喝酒娱乐后,因为感觉未尽兴,杨某又在便利店购买啤酒,与崔某等人在一条乡间小路上继续喝酒。
期间崔某与杨某又因先前付款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后逐步激化为肢体冲突,由于时至深夜光线条件弱,杨某失手将崔某推入路边的一口窨井中,崔某头朝下掉入井中,杨某跳入井中对崔某施救,但由于井口太窄,且井深过深,杨某无法独自对崔某施救,杨某遂向另外通行的两人求救,等待两人救援期间杨某双肘、双膝支撑在井壁,后杨某被两人救出。
上岸后,杨某因害怕此事要承担责任,便让同行者将井口掩盖,并告诉他们不要将当晚的事情讲述给别人,如有人问起崔某去向,便称已经把崔某送回去。杨某后将自己衣物换下扔在麦田中,步行回家。
▲农田里的井 资料配图,与新闻事件无关 据图虫创意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初期的前两次传唤中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结账问题在农田边与崔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应当预见在农田边打斗可能会发生人员掉入机井或身体脆弱部位磕碰等造成行为人受伤或死亡的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失手将崔某推入井中致其溺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崔某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为,本案被告人杨某的先行行为致使崔某陷入死亡的现实高度危险性状态,杨某对崔某应负积极救助的法定义务,杨某对崔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系不作为犯罪,应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案发时杨某与崔某均系醉酒状态,案发时间为夜晚且案发地点无公共照明设备,杨某虽应当预见到在农田边打斗可能会发生他人掉入井中或者造成他人磕碰受伤、死亡等事件,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且在崔某掉入井中后,杨某随即跳入井中对其进行施救,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施救成功,杨某对崔某的死亡并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初期两次被传唤询问均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企图隐瞒真相,蒙混过关,在公安机关已详细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依法不应成立自首,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