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发现实际使用的仪器头与医美公司宣传内容存在差异,双方多次就更换服务、退款事宜协商无果,她便在网络平台发布帖文讲述消费经历。当事医美公司认为,黄女士的文章表述已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黄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20000元……
近日,广西高院公布此典型案例,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宣传表述模糊的情形,被告基于自身消费体验质疑服务与宣传不符,使用“被骗”一词虽具情绪色彩,但未超出消费者对服务瑕疵进行合理评价的范围,且无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捏造或恶意贬损的意图。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事发:
质疑医美公司服务与宣传不符
女子发帖被起诉索赔
2025年9月,黄女士向南宁某医美公司支付1999元,用于购买“某黄金微针”美容项目。
黄女士在接受服务时发现,实际使用的仪器头与该医美公司宣传的内容存在差异,医美公司称该仪器为“某黄金微针(国际版)”。此后,双方多次就更换服务、退款事宜进行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10月,黄女士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帖文讲述消费经历,表述中使用了“被骗”等词语。
南宁某医美公司认为,黄女士帖文的表述已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女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刊登道歉信,并赔偿名誉损失20000元。
判决:
用“被骗”一词虽有情绪色彩
但未超出对服务瑕疵的合理评价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确认“某黄金微针”与“某黄金微针(国际版)”非同一服务项目。原告南宁某医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服务前已明确向被告告知所使用仪器为“国际版”。而被告黄女士提交的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显示,原告在宣传中未对“国际版”与非国际版作出区分,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宣传表述模糊的情形。被告基于自身消费体验,质疑服务与宣传不符,使用“被骗”一词虽具情绪色彩,但未超出消费者对服务瑕疵进行合理评价的范围,且无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捏造或恶意贬损的意图。
同时,原告主张帖文导致客户退费及名誉受损,但未能举证证明客户退费与被告帖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自认该帖文粉丝仅25人、互动量未过百,传播范围极其有限,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后亦主动屏蔽并删除帖文,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综上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
消费者发“避雷帖”是行使监督权
应注意分清与实施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
法官认为,消费者享有监督权,有权对商品、服务进行监督、评价,经营者应依法接受监督。消费者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避雷帖”是其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有助于推动商家改进服务、提升质量。但消费者发布“避雷帖”时应注意分清行使监督权与实施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
“避雷帖”是否侵权?可以通过“是否基于真实的消费体验”“描述的内容是否客观全面”“措辞运用是否恰当合理”“是否涉及恶意贬损他人、侮辱他人格或者泄露他人隐私信息”等四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首先,发布的内容必须源于消费者本人真实的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经历。其次,发布的内容是对客观发生的消费经历的描述,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遗漏重要信息。如果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再次,产品使用或消费体验的主观性特征显著,因此消费者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情绪化用语表达自身的主观感受(例如:“体验极差”“上当了”等)。但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不得故意煽动他人实施集中差评、举报或者线下骚扰等行为。最后,监督和批评的对象应限于商品或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经营行为,切勿对经营者或其员工个人的身份、长相等与消费无关的特征进行攻击、诋毁,否则可能越过法律红线。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整理报道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