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年田某攀爬小区楼顶围墙后坠楼身亡,警方认定其系非正常死亡。田某父母认为物业未锁闭楼顶铝合金门,存在管理失职,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7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田某的坠亡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驳回田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田某出生于2011年12月。2025年8月31日21时许,田某攀爬某小区1号楼楼顶屋面围墙,翻落至墙外,经救护车送至某医院后诊断为:院外死亡。9月1日,当地警方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内容为:“2025年8月31日,发现田某死亡。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和检验鉴定,确认系非正常死亡,家属对尸体辨别确认无误,对调查和检验鉴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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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田某父母主张物业公司未对非消防铝合金门实施有效的物理封闭与管控,对楼顶消防通道管理混乱,标准不一,缺乏对高危区域制度化、常态化的风险防控机制,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未对小区内活动的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尽到更高的与其风险认知能力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与防护义务,对田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侵权责任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基本要件,故应结合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与田某死亡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予以审查认定。
田某的坠楼位置位于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楼顶屋面,事发时,其系沿步梯经楼顶防火门后再经楼顶平台铝合金门到达楼顶屋面,田某父母主张该铝合金门应处于有效锁闭状态,避免田某进入楼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该步梯作为疏散楼梯因承载消防功能应通至屋面,不得完全封闭,故为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该铝合金门在事发时没有闭锁,并无违法之处。
更重要的是,涉楼顶屋面围墙高度为123厘米,也不存在损坏失修的情形,正常行走或活动均不会发生翻落到墙外的危险,且按照田某死亡时大约163厘米的身高,如非其主动攀爬,不可能发生坠楼的后果,且其在事发时已满13周岁,对事物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其认识水平足以判断行为导致的后果,物业公司对田某的故意攀爬行为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故田某的坠亡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田某父母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此需要指出,每个公民都应对自己的生命负责,田某坠楼身亡,田某父母丧子的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是否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需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田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