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与工友聚餐后,醉驾电动三轮车上路,与醉酒的郭某所驾轿车相撞,李某当场身亡。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担主责,李某担次责。
郭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其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某家属获赔53万后,起诉同桌聚餐的张某、李某某,索赔11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东利津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2024年12月28日晚,李某、李某某、张某、索某加班后,到工地附近的某农家乐饭店就餐。索某先走,后李某、李某某、张某离开饭店。当日22时4分许,郭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利津县境内沿津二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前方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李某饮酒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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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35mg/100mL,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42mg/100mL。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事故经法院审理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事案件审理中,李某家属与郭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法院还作出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李某家属称,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因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该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8万元;经法院审理和调解,郭某及其近亲属赔偿李某家属35万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因事故死亡,郭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家属与郭某已经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李某家属申请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李某家属依据该事实,再主张张某、李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