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妻子与他人发生拉扯,赶来的丈夫樊某上前与对方发生争执,随后用刀捅向对方眼睛,致对方右眼“盲目5级”,而被刺伤的男子刘某,与樊某妻子实为情人关系。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樊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资料图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樊某的妻子系情人关系。2025年3月某天晚上12点左右,刘某因感情问题与樊某的妻子在小区院内发生争执,其间樊某来找妻子,见到妻子与刘某正在拉扯,便和刘某发生冲突,后被妻子拉开,刘某借此驾车准备离开,樊某从自己骑的摩托车里找了一把水果刀,持刀跑到刘某驾驶的车前,挡住去路并用刀把砸刘某驾驶的车辆前机盖,刘某停下车准备关驾驶位车窗时,樊某持刀从车窗里伸进去捅刘某,致刘某右眼受伤。
后经鉴定,刘某因外伤致右眼球穿通伤、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无晶状体、右眼视神经损害,目前遗右眼盲目5级,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樊某辩称,此事刘某也有一定责任,是刘某大晚上跑到小区骚扰自己妻子,对自己家庭造成了伤害,还用车顶自己,在危急的情况下迫使他作出了伤害行为。樊某还表示,民事部分愿意尽力去赔偿对方,希望法庭从宽判处。
此外,事故发生后,樊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刘某就附带民事赔偿协商一致且切实履行,其行为得到谅解,法院已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事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局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缓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樊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最终,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