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起诉银行支付14万存款本息,银行提供存单和取款凭证称其已取款!二审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6-30 17:42

七旬老人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向他支付存款本金14.4万元及利息。但银行辩称吕某已支取存款,并提供了取款凭证及储蓄存单,凭证上有吕某的签字。

6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沈阳市中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在一审驳回吕某诉讼请求后,二审驳回吕某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吕某不能提供案涉存款的原始存单,在银行提供原始存单原件、吕某取款业务凭证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吕某已将争议款项从银行取出。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79岁的吕某家住辽阳市。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2月25日,吕某向某银行辽阳新华支行(以下简称新华支行)存入1万元,存款类型为储蓄存单,存期五年。2021年4月25日,吕某在新华支行取款1万元,业务凭证载明实付利息546.67元,业务凭证上有吕某的签字。2020年1月7日,吕某向新华支行存入5.4万元,存款类型为储蓄存单,存期五年。2021年7月6日,吕某在新华支行取款5.4万元,业务凭证载明实付利息为3314.85元,业务凭证上有吕某的签字。2020年3月6日,吕某向新华支行存入8万元,存款类型为储蓄存单,存期五年。2021年7月6日,吕某在新华支行取款8万元,业务凭证载明实付利息为4373.33元,业务凭证上有吕某的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吕某主张3次在新华支行存入五年期存单存款共14.4万元,要求新华支行给付储蓄存款本金及利息。新华支行辩称吕某已支取存款,并提供了吕某上述存单存款的取款凭证及储蓄存单,凭证上有吕某的签字,并记载了吕某从存款日至取款日的利息数额。定期存单存款系由存款人持身份证到银行填写凭条并交付钱款,银行提供纸质存单,支取钱款时需凭纸质存单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办理,若已经设置密码,需输入密码。新华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该行已履行支付储蓄存款的义务。吕某主张凭证不真实,因某银行改建,取款凭证样式不一致不能否定当年凭证的真实性,故对吕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吕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吕某主张其从未取款,但根据新华支行提供的取款业务存单,表明吕某已将三笔案涉存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取出,吕某对于取款业务存单中签字的真实性存疑,但吕某并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也未对该签字提请笔迹鉴定,在一审庭审中也明确表明不申请笔迹鉴定,故应当认定该业务凭证的真实性。根据新华支行规定,存款人存款后即拥有银行向其出具的银行存单,存款人取款后由银行收回存单,现吕某并不能提供案涉存款的原始存单,在新华支行提供原始存单原件、吕某取款业务凭证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吕某已将案涉争议款项从新华支行取出。对于吕某主张的取款时间与存款意愿明显矛盾、新华支行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等,法院也不予支持。综上,吕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今年4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