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男子洪某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公司人员按其请求将他送往女友家。洪某先后前往诊所、医院诊治,后在女友家死亡,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洪某亲属认为,公司应将洪某送至医院而非女友家,因延误送医救治存在过错,起诉公司索赔110万余元。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洪某亲属上诉。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洪某亲属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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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洪某受聘于某公司,在工厂里从事搬运工作,平时居住在公司宿舍,节假日等在其女友明某家中居住。2024年1月20日、21日,洪某未上班。2024年1月21日上午,洪某在公司宿舍休息。9时30分许,洪某告知明某身体不适,无法正常上班。当日中午,洪某乘坐公司驾驶员邓某驾驶的车辆,从某公司宿舍去往明某家中,到家后洪某自行前往附近诊所输液治疗。
2024年1月21日晚上11时左右,洪某被送到重庆某区医院治疗,晚上11时55分出院。出院后,洪某于2024年1月22日在明某老家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洪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查明事实看,洪某因身体不适在公司宿舍休息,公司人员询问情况后应洪某本人的请求将洪某送至其女友明某住所,公司送洪某回家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也无证据表明公司有其他侵权行为且与洪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对洪某亲属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虽然洪某亲属举示的洪某与明某的聊天记录中洪某陈述其身体不适,无法上班,但洪某亲属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某公司工作人员从洪某的外观看,已知或应当知道洪某处于病情危重状态,不及时送医可能存在生命危险。某公司送洪某回其女友明某住所系应洪某的请求,此时洪某并未丧失意识及自主行动能力,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相应风险应由洪某自行承担;从时间维度看,洪某回家后自行到诊所就医,直至当晚才最终去医院就医,此时距离某公司送洪某回家时间间隔较长,因此洪某亲属关于某公司耽误洪某就医,导致其抢救不及时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综上,某公司无侵权行为,亦无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洪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洪某亲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