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谈生态环境法典:“大协同”机制打破“九龙治水”的职能壁垒和信息孤岛

红星新闻 2026-06-0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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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按照惯例发布2025年度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报告及典型案例。

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深度参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表示,如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课题之一。经过充分的调研和深入研究,不断凝聚,将生态环境司法的成熟经验、规律性认识上升为法典规范的立法共识。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中,用三个条文,以“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为核心,建构了“专业审判——检察监督——协同配合”的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方式完整规定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及其功能,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的成熟定型。

▲一位郑州市民阅读《生态环境法典》 图据视觉中国

首先是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专业化。法典第31条是对中国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实践,特别是专门审判机构设置、审判机制探索、检察职能拓展等成熟经验的高度凝练与法律固化。将“司法保障”置于法典“总则”编,提升司法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它不再仅仅是纠纷的事后解决机制,而是与国家行政管理并行的、专业化的治理力量。与此同时,对人民法院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对人民检察院“强化检察监督”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司法的职能定位,也为未来司法机制的进一步改革与深化预留了法律空间和政策导向。

其次,“对生态环境的责任”制度体系化。法典第32条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两项重大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与升华,落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任务,解决“对生态环境的责任”追究中的主体虚位问题、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构建多元共治格局,确保任何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都有明确的责任追究主体和法定的追偿途径。这一条将经过改革实践检验但散见于不同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系统性规定,赋予其更高的稳定性和强制力,为建构行政与司法相互衔接的具体程序机制提供基本依据。

再次,执法司法协同配合机制法定化。法典第33条是对实践中探索的“行刑衔接”“党政同责”和“多元共治”等成功经验以及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了制度提升与回应。核心在于确立生态环境法治实施的“大协同”机制,打破“九龙治水”的职能壁垒和信息孤岛,构建一个无缝衔接、高效联动、责任闭环的执法司法协同体系。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本条明确将监察机关纳入协同体系,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构建了“对事也对人”的完整问责链条。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北京报道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