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还贷12年后被银行从社保卡账户扣划利息8755元,起诉银行返还 一审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6-15 14:49

偿还贷款本金时,高某还了2000元利息,称银行当时告知剩余利息不需偿还。但12年后,他社保卡账户内的8755.05元被银行扣划,银行称他仍欠利息7657.99元。为此,他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扣划款项,删除不良信息记录等。

6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上月作出一审判决,涉事银行向高某返还扣划款项8755.05元,并限期撤销高某的不良信息记录。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55岁的高某系洱源县人。法院认定,2007年3月5日,高某向洱源某银行贷款2万元,借款到期日为次年3月5日。2013年9月18日,双方经清算,高某尚欠该银行借款本金19173元和利息16413.04元。当天,高某偿还借款本金19173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后,银行向高某出具《贷款回收凭证》及《现金交易清单》。其中,《贷款回收凭证》载明本次偿还本金19173元,结欠本金0元;《现金交易清单》载明收入高某利息2000元。此后,该银行未告知高某其尚欠银行利息的事实,也未向高某进行催收。

2026年3月29日,该银行管理的系统自动从高某的社保卡账户上扣划款项8755.05元,且系统显示高某仍有7657.99元利息未支付。4月,银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高某存在逾期未还款的不良信息,导致高某现有不良信息记录。高某与银行协商返还款项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中,高某陈述,2013年9月18日,银行告知他所欠的利息16413.04元只需偿还2000元,剩余利息不需偿还,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结。银行则认为,高某清偿本金时尚欠利息16413.04元未还,系统自动扣划高某款项8755.05元后,高某尚欠利息7657.99元,银行扣划高某款项是基于高某未还清相关贷款利息,并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

法院认为,涉事银行虽提交了交易明细,证明高某2013年9月18日欠利息16413.04元的事实,但根据高某提交的《现金交易清单》,当天高某在偿还贷款本金时,支付了利息2000元。此后,在2013年9月19日至2026年3月28日期间,银行从未告知高某存在利息并需偿还,也未扣减高某已归还的利息2000元。根据民法典中“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构成默示高某陈述的债权债务已清偿的意思表示。

此外,即便银行未放弃对利息的权利主张,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银行从高某卡上扣划款项8755.05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高某不存在欠款的事实,故对高某要求银行清除逾期不还款不良信息记录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高某要求银行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5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某银行返还高某扣划款项8755.05元,限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撤销高某的不良信息记录,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