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5万余克“麻古”,一毒贩逃亡缅甸后落网 已被核准死刑

红星新闻 2026-06-2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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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强化毒品案件法律监督  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罗某节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偷越国(边)境案”值得关注。

据介绍,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罗某节单独或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2005.02克。其中,2020年9月,罗某节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巴南区贩卖毒品38.34克,后罗某节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至缅甸;2021年8月,罗某节将1641.47克毒品寄递至重庆市巴南区贩卖给潘某波(另案处理);2021年9月,罗某节与同案犯王某春(另案处理)将18303.51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永川区贩卖给余某军、粟某意(均另案处理);2022年7月,罗某节将8495.4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江津区贩卖给皮某(另案处理);2022年7月,罗某节将23526.3克毒品运至重庆市永川区贩卖给董某元(另案处理)。

2022年10月,罗某节在缅甸被当地警方抓获。同年11月,缅甸警方在边境口岸将罗某节移交至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

检察机关在办理皮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时,通过比对下线人员供述、通话材料及电子数据,发现毒品来源指向境外人员“罗某某”。经与侦查机关联合研判,梳理“罗某某”在案件中使用境外聊天软件、微信账户等电子痕迹,成功锁定其真实身份及在缅甸活动轨迹。针对跨国抓捕难点,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罗某某”与境内下家通话材料、缅北特定区域基站定位数据等客观证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确认“罗某某”的藏匿地点,最终促成缅甸警方协助抓获并移交罗某节。

侦查机关最初仅移送罗某节向潘某波、余某军和粟某意、皮某三笔贩卖毒品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漏罪、漏犯,遂开展监督工作:

一是追捕漏犯。通过比对、解析粟某意和上家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定对端账号系王某春所有,组织罗某节、粟某意辨认王某春及其微信语音数据,构建“聊天记录+声纹特征+双向指认”证据体系,确定罗某节在缅甸的同案人王某春真实身份,并制发逮捕令依法追捕王某春。后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将王某春追捕到案,最终王某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是追诉漏罪。检察机关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筛查关联案件,发现罗某节参与程某贩卖毒品案的事实证据,追加认定罗某节的遗漏犯罪事实。同时,结合罗某节出入境记录缺失与逃避追责的主观目的,认定其偷越国(边)境行为符合“情节严重”要件,追诉罗某节偷越国(边)境罪。

2023年6月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罗某节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4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罗某节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某节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1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罗某节死刑。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寻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