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后留下银行存款合计60万余元,其唯一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却未能继承全部遗产。男子的三名兄弟姐妹分走了其中45万元。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女儿的上诉,维持四人各分得四分之一遗产的原判。
据判决书显示,被继承人王某5于2022年11月15日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王某5与其妻子任某于1992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当时女儿王某1年仅4岁。离婚后,王某1随母亲赴外地生活,此后未与父亲共同生活。王某5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法院查明,王某5去世时67岁,生前患有脑梗死、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住院及日常生活照料、去世后丧葬事宜均由三名兄弟姐妹王某2、王某3、王某4完成。王某5名下银行存款合计600943.93元。
此后,王某2、王某3、王某4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5名下银行存款467061.26元由三人继承所有,并要求王某1配合办理取款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5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女儿王某1,第二顺序继承人为三名兄弟姐妹。法院酌定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各继承银行存款四分之一份额,即每人150235.98元。
王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某1上诉称,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其作为唯一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三名原告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未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继承。王某1还指出,一审判决在无住院陪护记录、护理费支付凭证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三名原告对被继承人照料较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王某1称,自己因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成年后在深圳工作,父亲去世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返回,但已委托他人处理丧葬事宜,不存在遗弃、虐待等行为。
被上诉人王某2等三人辩称,王某5自2014年起患有多种疾病,三人轮流陪护住院、照料日常生活,并全额出资办理丧葬事宜,扶养行为持续11年。而王某1数十年来未有过探望、问候或经济帮助。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王某2等三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1,不能以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之规定,结合查明事实,三人对王某5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可适当分得遗产。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综合各方扶养情况,酌定四人各分得四分之一遗产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05.92元由王某1负担。
来 源:大河报记者 韩懿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