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赵某醉酒后驾驶叉车上路,导致坐在三轮摩托车上的女子李某受伤,送医后李某被截肢,构成重伤二级。后续双方协商赔偿的过程中,赵某撕毁了原本已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表示“一分不赔”后离开,随后李某在当晚自杀身亡。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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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5日,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叉车行驶,转弯时遇搭载李某的摩托车,并发生碰撞事故,致李某等受伤,经鉴定,赵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7.84毫克/100毫升。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开放性胫腓骨下段骨折,下肢毁损伤,行右踝关节离断术,已构成重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此外,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李某年满72周岁,2024年6月21日,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
李某的家属诉称,在2024年6月20日,双方达成了和解意见,赵某同意赔偿李某28万元,双方已经到长春市国立公证处准备办理协议公证,但中途赵某以去交警队为由要求李某家属在公证处稍等,后来双方又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撕毁原协议且情绪激动,表示一分不赔偿后离开。李某家属认为,李某原本就因无力承担医药费而绝望,所有医疗费均为李某家属垫付,又因截肢以后无法劳动丧失经济来源,结合赵某撕毁原本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拒绝赔偿而大受刺激,伤心绝望之下于当晚自杀身亡。
李某家属在庭审中提出了357827.87元的赔偿请求。
赵某辩称,自己没和伤者李某说过话,李某身亡和自己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受伤,被告人赵某具有过错,应对被害人李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称,被害人李某系因被告人赵某拒绝赔偿的刺激下而精神崩溃,最后导致其绝望下自杀身亡,并以此主张精神抚慰金。但直到本判决作出之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李某的家属仍未能就其该项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系证据不足,法院对其主张事实依法不予采信。故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判决赵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18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