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充电时倒地后猝死遭保险拒赔,家属起诉保险公司等索赔60万 法院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6-26 09:47

网约车司机李某完成“最后一单”后,在为车辆充电的过程中倒地,后不幸猝死。在保险公司以事发时李某未驾车、未在车上发病为由,认为其猝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而拒赔后,李某家属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及另一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60万元。

▲资料配图,与新闻事件无关 据图虫创意

6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后,二审法院在半月前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李某猝死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其发病时间也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网约车司机充电时倒地后猝死

保险拒赔,称他未驾车未在车上突发疾病

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10月,李某在某平台注册驾驶员,运营网约车。10月11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签订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投保主险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附加险为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附加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万元,每座赔偿限额120万元。

保单特别约定第一条第14款约定,“司机工作期间猝死,按当地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性症状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中因既往症导致的猝死属于除外责任,死亡赔偿金60万元”等;第十一条约定,“司机发生猝死的保险期间为接单时间的1小时内,即司机在完成本平台订单后的1小时内,未在其他平台接单、未从事其他工作或娱乐活动,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本保单的保险责任,司机发生猝死的赔偿限额为60万元”等。附加驾驶员意外伤亡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保险责任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等。

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完成最后一单后,到某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在充电过程中,李某倒地,于当天16时23分猝死。

2024年1月,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称,李某在充电桩旁倒地昏迷,送医抢救后死亡,根据特别约定第十一条,事发时李某未驾驶车辆,并未在车上突发疾病,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2024年5月,李某家属将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李某家属诉请后,李某家属提起上诉。同年9月5日,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3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全部解决。

发病时间属“驾驶本车过程中”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60万

一审法院认为,保单特别约定第十一条虽约定“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条件,但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局限为驾驶车辆过程,两条存在矛盾,某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应作出对其不利的条款解释。事发时李某刚结束一订单,在车辆充电时猝死,而为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相当于“上班过程中”,故事故属于保险范围内。

此外,从现场视频可看出,李某下车后就身体不适,出现蹲在车前无法站立等情形,且在很短时间内即倒地不起,最终猝死,因此法院有理由相信其在驾驶车辆时就已突发疾病。李某强忍身体病痛仍坚持将车辆驶入停车场,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维护,对该行为应予以肯定评价,李某不应因此遭受保险拒赔的不利后果。

综上,李某猝死属于案涉保险范围内,某保险公司认可保险理赔金额为6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并非保险人,其无需承担理赔责任,其已支付的3万元系其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不影响本案保险理赔。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家属保险理赔款60万元,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余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李某家属针对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猝死系意外事件,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此外,李某倒地时,处于将车辆停放于充电桩旁的过程,车辆显然仍属于其有效控制之内,故李某倒地时属于驾驶车辆的过程之中。从视频证据显示的情况可以发现,李某下车时身体的形态、走路的姿势已出现反常现象,一审据此认定其在车内已经突发疾病具有事实依据。综上,李某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今年6月10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