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不用给抚养费,14岁女儿将父亲告了,法院判每月支付1200元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26-06-26 10:29

离婚时说好了

孩子归妈妈抚养,

爸爸放弃对部分房产的权利

不用给抚养费

几年过去

孩子长到14岁

学费、补习费、医药费逐年增长

一边是当年的白纸黑字

一边是孩子一天天长大的现实开销

无奈之下

女儿将父亲诉至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

离婚协议里的“不用给抚养费”

能不能管到孩子成年?请看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肖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女儿小肖。

2019年,双方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并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自愿离婚,女儿小肖由母亲李某抚养,不需要父亲肖某支付抚养费。同时,双方还对房屋、车辆等财产作了安排,其中涉及一套房屋权益的处分。

几年过去,小肖已经年满14周岁。随着年龄增长,学习、生活等支出也在增加。小肖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父亲肖某自2025年12月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

肖某则认为,相关后果均系李某造成,不应由其承担。

庭审中,肖某自述其从事汽车维修保养工作,每月收入约5000元至6000元。法院还查明,肖某再婚后另育有一女,现年仅4岁。

法官说法

本案系抚养费纠纷。离婚时,父母可以就子女抚养和抚养费负担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提出合理要求。

本案中,2019年调解协议约定小肖由母亲李某抚养,不需要父亲肖某支付抚养费,并同时涉及房屋权益安排。法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从案件情况看,房产价值变化、孩子年龄增长、学习成本增加等因素,均说明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费的数额,也不是孩子一方主张多少就当然支持多少。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案中,结合小肖的实际需要、肖某收入状况以及肖某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情况,法院酌定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判决结果

一、肖某自2025年12月起至小肖成年之日止,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向小肖支付抚养费;

二、驳回小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离婚协议不能免除父母的法定责任。

父母之间可以协商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怎么负担,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来自亲子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简单理解为父母之间“一约了之”。

2.孩子的需要会变化,抚养费也可能调整。

孩子小时候和读初中、高中时的开支不同,普通生活支出和教育、医疗支出也不同。如果原来的约定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子女可以依法提出合理要求。

3.抚养费不是“想要多少给多少”。

法院既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也会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收入状况、再婚后其他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合理负担,才是法律追求的平衡。

4.民法典保护的是孩子的成长,不是父母的情绪。

离婚后,父母之间可能还有矛盾,但孩子的生活、教育和成长不能被夹在成年人冲突中。对未成年子女来说,稳定的抚养和必要的费用保障,才是最现实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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