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企业家患脑梗死失语失能,家属称其未同意增资却背负上百万增资责任,起诉撤销 二审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6-25 12:37

四川宜宾年逾七旬的企业家刘幕昭,因罹患脑梗死生活几乎不能自理,却突然之间背上106万元的股东增资责任,并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投资公司认缴。家属称刘幕昭因患病失语失能,连基本生活都需要家人照顾,未参加公司股东会,也未同意增资。(此前报道:73岁企业家患脑梗死失语失能,未同意认缴出资却背负上百万增资责任,起诉要求撤销)

▲刘幕昭现状

2025年底,刘幕昭委托律师,将核准公司增资的云南省水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局核准的云南某公司股东刘幕昭认缴出资额从100万元变更为206万元的行政登记行为,并判令将其认缴出资额恢复至100万元状态。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幕昭的诉讼请求,刘幕昭不服提起上诉。6月12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一审法院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登记机关(水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至于涉案变更登记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法定效力,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无法作出实质判断,也不属于登记机关审查范围。

法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云南某公司在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向被告提交了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等材料,该股东会决议系经代表90%表决权股东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被告已尽审慎审查义务,据此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主张被告未按规定通知原告进行涉案变更登记人脸识别程序,从而认为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对此,盐津县人民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必须对全体股东进行人脸识别。被告依据股东会决议,要求签字的股东配合进行人脸识别,既是对股东会决议进行形式审查的环节也是行政许可程序性要求。被告水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已尽到审查义务,原告的此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综合认定被告水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已履行必要审查职责,核准第三人云南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及章程变更的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今年3月9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幕昭的诉讼请求。刘幕昭不服,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眼查显示,云南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从事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为2060万元。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公司实缴资本60万元中,有39万元来自刘幕昭,实缴股东仅4人,有3名股东至今未实际出资。

一审庭审现场,原告和第三方云南某公司代理人均表示,过去十多年来,刘幕昭与该公司及股东之间还有其他多起诉讼纠纷。家属称,目前刘幕昭已经无法正常参加任何诉讼活动。

6月12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刘幕昭家属处获悉,目前他们已经收到二审判决书,刘幕昭病情目前未见好转,名下无存款、无资产。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张寻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