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即办、当日清零!成都多地联动处置建筑垃圾,违规委托个人清运将被严查

红星新闻 2026-06-13 17:27

市民一条留言,郫都、双流、青羊、成华、都江堰等地多部门即刻响应;群众一通电话,50平方米建筑垃圾5小时内清零。

近日,围绕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在6月12日一天时间里,郫都区5小时清理50平方米装修垃圾,双流、青羊、成华、都江堰等地实现“核实—处置—反馈”当日完成。

与此同时,城管部门以案示警、明确法条,重申主体责任,持续压实建筑垃圾全流程规范管理。

【现场清理】

市民一通电话

5小时内50平方米建筑垃圾清零

2026年6月12日下午,郫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求助电话:“我们这边有建筑垃圾,能不能来帮忙清理一下?”

收到群众反馈后,郫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时间响应并迅速组织核查。经查,问题点位分别为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中航城小区和龙湖紫云赋小区旁,闲置地块里堆放约50平方米装修垃圾,因未及时清运造成积存的情况属实。

郫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调配机具和人员,对积存的两处装修垃圾立即采取整治措施进行清运。“针对核实的问题,我们立即采取整治措施,调配机具和人员清运积存的两处装修垃圾。截至6月12日18时,总用时5个小时,相关问题已得到有效处置。”成都市郫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中队中队长杨洋介绍。

“以前这里的垃圾是又脏又乱又臭,很谢谢你们把这些垃圾清理了。”周边市民表达感谢。

下一步,郫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大辖区建筑垃圾巡查监管力度,紧盯小区物业、施工单位等关键主体,常态化排查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守护辖区生态环境与城市市容环境。

同一天,市民网友通过成都发布留言板反映,“双流区黄河中路二段茂业时代广场对面,修建充电桩的施工方把建渣丢在了人行道的彩砖和盲道上,一直没有清理。”市城管委@成都城市管理 第一时间回复,已经派发属地城管部门核查处理。3小时后,@成都城市管理再次跟进:“经核实,已清理完毕。”

6月12日,在成都发布留言板就有郫都、双流、青羊、成华、都江堰等多个区(市)县完成问题线索的“核实、处置、反馈”全流程闭环管理。

【以案说法】

案例1:

小区物业擅自将1200立方米装修垃圾委托给无资质单位处置

3月27日,成都东部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在办理一起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案件时,发现其建筑垃圾源自某小区,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小区核查。

经查,该小区物业公司擅自将装修垃圾约1200立方米,违规委托给无资质单位处置的情况属实。 成都东部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当场责令该物业公司进行整改,该公司已于4月18日整改完成。 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下一步,成都东部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将持续加大辖区建筑垃圾巡查监管力度,紧盯小区物业、施工单位等关键主体,常态化排查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守护辖区生态环境与城市市容环境。

案例2:

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罚款1800元

5月26日,成都市郫都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红光街道宋家林社区出现受纳建筑垃圾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行为。

经查,当事人代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受纳建筑垃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于2026年6月3日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整改前后对比

案例3:

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罚款14000元

1月20日,成都市郫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团结街道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赓即派出团结中队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受纳建筑垃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于2026年3月12日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整改前后对比

【法律条文】

建筑垃圾交给私人,违法!

国家明确规定,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的运输、处置实行核准制度,禁止任何个人私自承接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业务。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垃圾归集管理第一责任人,违规委托个人处置,无论是否收费、是否盈利,均构成违法,将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单位运输、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违规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无资质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也可以交由物业服务等单位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个人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并按照下列规定委托他人统一处置:(一)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处置

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作为小区管理人,负有小区装修垃圾统一收集、规范处置的法定义务。

城管部门提醒:请各个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引以为戒、高度重视,摒弃侥幸心理,规范处置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共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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