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的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正在持续推进,全市多点位同步发力,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闭环处置,坚决遏制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受纳等违法行为,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近日,网友通过成都发布留言板反映,金堂县某居民小区外空地长期堆放装修垃圾,影响环境卫生和周边出行安全。市城管委第一时间派单核查,属地迅速响应处置,问题当日完成清运并整改到位。
与此同时,成都市多区(市)县通报多起未经许可受纳建筑垃圾典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公开曝光,持续形成震慑效应,推动建筑垃圾治理常态化、规范化。
【现场直击】
留言投诉当天处置
3小时内清运完成
“金堂县赵镇现代名城小区12单元旁边,堆放有建筑垃圾。”6月10日,一位市民通过成都发布留言板反映,金堂县赵镇一小区存在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希望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收到留言后,市城管委迅速派单至属地金堂县。金堂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社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
“经查,该处建筑垃圾系施工单位遗留未及时清理所致。”金堂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黄朝勇介绍,接到问题线索后,立即调配人员、作业车辆开展清运整治工作。
当天(6月10日)17时,现场建筑垃圾已基本清运完毕,区域环境恢复整洁,从接到投诉到清运完毕不超过3小时。“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辖区市容环境巡查管控力度,严查施工垃圾乱堆乱放等违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工完场清,携手共建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黄朝勇介绍。

现场建筑垃圾已基本清运完毕
【以案说法】
无证囤渣、擅自受纳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个别单位和个人仍心存侥幸,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对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多起典型案件。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的,将被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将被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1:租用场地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罚款1800元
2026年1月28日,彭州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双石桥一空地存在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经查,当地村民何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租用的场地内受纳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彭州市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2月6日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罚款2550元
2026年1月5日,彭州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成都市彭州市隆丰街道小马公路,发现旁边一空地存在受纳建筑垃圾的现象。经查,当地村民胡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随意利用路旁空地受纳建筑垃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彭州市综合执法局立即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目前已整改完成),并于2026年1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闲置厂房内擅自受纳堆存建筑垃圾,罚款1420元
2026年3月,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环境治理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祝国寺村出现受纳建筑垃圾的现象。
经查,当事人杨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闲置厂房内受纳堆存建筑垃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环境治理执法支队于2026年4月15日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罚款142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涉及建筑垃圾处置
这些“红线”一定要知道
多起案例表明,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看似“图方便”,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不仅破坏生态环境,也存在安全隐患。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对外受纳建筑垃圾,但是应当在受纳后三日内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二)因建设项目回填或者堆坡造景需要的。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城管部门提醒:装修垃圾要“正规清运、规范处置”,发现乱倒、乱堆、乱受纳行为,欢迎通过成都发布留言板反映,我们将第一时间核查处置。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编辑 李钰仪

